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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5-070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1月10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会议由董事长王传福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调整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金涛先生担任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调整201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具体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新增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在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本公司副董事长吕向阳先生在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本公司董事夏佐全先生在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其余三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新增201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新增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经胜先生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职,高级管理人员周亚琳女士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新增201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增资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经胜先生担任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董事之职,监事王珍女士担任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监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以实物增资人民币6000万元,本次增资将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增资涉及的相关事宜。公司对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的增资完成后,持有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0%。

  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议案所涉日常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和新增201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备查文件: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5-07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和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5年6月16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由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业务活动的需要及新增关联方,现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调整和新增。

  2015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该议案调整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按关联交易类型和同一关联方统计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在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本公司副董事长吕向阳先生在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本公司董事夏佐全先生在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其余三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该议案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按关联交易类型和同一关联方统计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调整和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基本情况

  现将需要调整和新增的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基本情况汇总列表如下(以下数据未经审计):

  1、调整预计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的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

  ■

  2、新增预计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的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

  ■

  2015年1-9月公司与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住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桂丰路9号112室,法定代表人为章羽阳,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技术成果转让;新能源汽车技术、互联网技术;批发、零售:汽车及汽车配件。

  2、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3月10日,注册资本为4亿元,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比亚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王传福,主营业务为: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抽油烟机、燃气灶、消毒碗柜、洗衣机、洗碗机产品的研发、销售;锂离子电池、锂锰氧材料、电源系统(不间断电源、通信电源、电子电源、电力电源)、硅铁模块、太阳能电池组件、包装制品的技术开发、销售。^镍氢、镍镉电池及其他电池、五金制品、仪器仪表、柔性线路板的生产,销售(不含限制项目);液晶电视、DVD、音响的生产、研发及销售;电解制水机的生产、销售;Ⅱ类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Ⅱ类6816烧伤(整形)科手术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液晶显示器及其相关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手机零部件、3D眼镜、摄像头模组及扫描仪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韶关市绿动出租车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49%的股权,根据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章程,本公司与其他股东对比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合营企业。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金涛先生担任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本公司向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100%股权,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在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吕向阳先生在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夏佐全先生在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目前对上市公司的款项不存在形成坏账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履约不能的可能性。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协议签署情况

  对于公司与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将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来协商交易价格,并且交易双方同意首先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若无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则交易双方约定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来确定具体结算价格。

  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将在上述预计的范围内与关联方签订具体的交易协议,公司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已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将如约继续执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和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交易双方正常生产经营而预计,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本次调整和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调整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新增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前,公司向独立董事征求了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同意公司将《关于调整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新增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调整及新增2015年度与关联方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是基于公司与关联方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发生。公司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调整和新增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出的,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将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协商交易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二、我们已同意公司将《关于新增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调整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公司董事会已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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