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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2015-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93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中油01(122209)、12中油02(122210)、12中油03(122211)。

  4、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10年期固定利率和15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160亿元,票面利率为4.55%,10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20亿元,票面利率为4.90%,1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20亿元,票面利率为5.04%。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付息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2日,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11月22日,1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27年每年的11月22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兑付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22日,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2年11月22日,1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7年11月22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0、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日期:2012年12月4日。

  12、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4.55%,10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4.90%,1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5.04%。

  本次付息每手“12中油01”(122209)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5.50元(含税);每手“12中油02”(12221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00元(含税);每手“12中油03”(12221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40(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20日

  2、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5年11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1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中油01”、“12中油02”和“12中油03”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2中油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6.40元(税后),每手“12中油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9.20元(税后),每手“12中油03”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40.32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2中油01”(122209)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5.50元(含税);每手“12中油02”(12221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00元(含税),每手“12中油03”(12221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50.40(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之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5年11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中油01”、“12中油02”和“12中油03”的QFII、RQFII最晚于2015年11月29日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马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投融资处

  电话:010-59986993

  传真:010-62094620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5年11月2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联系人:马特

  电话:010-59986993

  传真:010-62094620

  2、牵头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超

  电话: 010-60833556

  传真:010-60833504

  3、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徐晛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4、主承销商: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217室

  联系人:王富利、葛长征

  电话:010-66568063、010-66568161

  传真:010-6656870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2中油01”、“12中油02”和“12中油03”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2年11月20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填写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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