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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 2015年11月14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
自 2015 年11月14日起,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0892
(1)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0%,随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2028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C 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之后的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本基金根据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C类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人民币。
本基金 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5、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1)将“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5)小点合同原文: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2)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小点合同原文: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6、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7、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2)“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下,原“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下,原“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9、其他由于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财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部分作出的必要修改。
10、《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t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 628 0606(免费电话)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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