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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5—084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1月10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1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汤飞涛先生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其办理4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时间:2015年11月14日。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时间:2015年11月14日。 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原承诺最晚将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但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工作量较大且复杂,整体交易方案设计及交易各方磋商时间较长,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尚在紧张推进过程中,重组方案也需进一步商讨、细化及完善。为做到本次重组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预计相关工作全部完成仍需一定时间。为了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3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申请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寿邹先生在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长,董事会同意提名寿邹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寿邹先生于2007年6月起担任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3年10月因换届离任,离任后未买卖公司股票,也未在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15年11月30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时间:2015年11月14日。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4日 寿邹先生个人简历 1976年出生,硕士,经济师,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现任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目前兼任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非上市),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非上市),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寿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寿邹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5—085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1月10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1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后认为:延迟授予的激励对象汤飞涛先生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247 证券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5-086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 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10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原承诺最晚将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但由于相关工作尚未全部完成,预计无法在原预定时间按期披露,因此公司拟申请继续停牌。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2015年1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已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同时聘请了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二、公司在股票停牌期间所做的工作 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以及有关各方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甄选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对涉及重组事项的相关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公司与标的方股东签署了意向性协议等。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每隔五个交易日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及继续停牌的公告。 三、申请继续停牌的原因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工作量较大且复杂,整体交易方案设计及交易各方磋商时间较长,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尚在紧张推进过程中,重组方案也需进一步商讨、细化及完善。为做到本次重组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预计相关工作全部完成仍需一定时间,无法在公司原承诺的2015年11月30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为了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3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申请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四、继续停牌期间工作安排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将继续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中介机构对涉及重组事项的相关资产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深入梳理、调研及确认;各方就重组方案细化定稿等。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时公告并复牌。 如公司未能在2016年2月29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复牌,承诺自复牌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并承诺自复牌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将在公司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后恢复交易。 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247 证券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5-087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45,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1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新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延迟授予的激励对象汤飞涛先生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45,0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该计划拟授予771.7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 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707.2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1.64%;预留64.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36%。该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4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材料公告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7月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修订后的激励计划拟授予771.7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707.2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1.64%;预留64.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36%。修订后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由124人调整为129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3、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姜祖明、汤飞涛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次确定的授予日 2014年8月28日前6个月内有在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以上两名激励对象合计 38 万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以上两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除上述2人暂缓授予之外,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4年8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其余127名激励对象授予66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6、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公告《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因舒伟明、奚弢和李艳成三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合计6.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9.2万股减少到662.7万股,授予激励对象由127名减少124人,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7、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汤飞涛先生曾于2014年4月28日、2014年4月29日和2014年4月30日分别卖出190000股、104000股、65970股帝龙新材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其授予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六个月后,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截止到2014年10月30日,汤飞涛先生的股票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4年11月5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汤飞涛先生授予1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8、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姜祖明先生曾于2014年4月29日、2014年4月30日和2014年8月20日分别卖出24000股、33000股和415000股帝龙新材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其授予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六个月后,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截止到2015年2月20日,姜祖明先生的股票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5年3月2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姜祖明先生授予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9、2015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122名激励对象办理159.425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同时,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4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2.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0、2015年11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汤飞涛先生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其办理45,000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汤飞涛先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2014年11月5日起 12个月,截止2015年11月5日,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汤飞涛先生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汤飞涛先生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汤飞涛先生所持激励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的第一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延迟授予的激励对象汤飞涛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后认为:延迟授予的激励对象汤飞涛先生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迟延部分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期解锁。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对本次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的程序,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4日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5—088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5年11月30日(星期一)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9日——2015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1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11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安市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三号楼(东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均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11月26日(上午9:00时-11:30时,下午1:30时-17:00时)。 3、登记地点: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浙江省临安市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传真:0571-63818603,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登记及出席要求: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47;投票简称:帝龙投票。 2、在投票当日,“帝龙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3、投票时间:2015年11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00 元表示总议案,1.00 元表示议案一,2.00 元表示议案二,依次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申报价格,具体如下表所示: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4)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 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6)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结束当日)下午 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交所数字证书 ” 或 “ 深 交 所 投 资 者 服 务 密 码 ” 。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事项说明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如股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晓红、胡宇霆 联系电话:0571-63818733 传真:0571-63818603 2、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4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 ■ 注:委托人应在表决意见的相应栏中用画“√”的方式明确表示意见;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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