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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7 证券简称:华东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6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13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15:00至2015年11月13日15:00时期内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19-1号华东科技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 戴克勤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1252356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1250914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7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4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4%。
4、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2、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3、审议《关于公司换届选举董事议案》
3.1选举赖伟德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5372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
3.2选举徐国飞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5372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
3.3选举蒋兴宝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5372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
3.4选举涂昌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5372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
3.5选举梁生元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5372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
反对14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6选举郭振隆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5372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
3.7选举戴克勤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5372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
反对14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8选举张百哲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5372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
3.9选举林 雷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5372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
4、审议《关于公司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议案》
4.1选举张银千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5372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
反对14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2选举姚兆年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情况:
同意112509442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5372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
反对1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
弃权1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景忠、孙宪超
3、结论性意见: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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