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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5-61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9日(星期一)以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8名董事全部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孙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孙彬先生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与其履职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本次聘任孙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孙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5-62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 11月12日,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孙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董事长潘明先生自即日起不再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25-86383650 传 真:025-86383600 通信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 邮政编码: 210019 电子信箱:sunbin@zhong-bei.com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个人简历 孙彬,男,1982年3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曾任本公司计划财务部职员,本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本公司资产管理部副部长,本公司纪委副书记兼任审计部部长、监督办公室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投资发展部部长、证券法务部部长。 孙彬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5-63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3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下午3:00至2015年11月1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潘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共计322,255,2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74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 人,代表股份共计11,664,6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70%。 (2)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股份共计321,396,2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1247%;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人,代表股份共计 85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0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1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91,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1%;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0,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3%;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哲兰、黄滔 3、结论性意见: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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