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75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1月6日以邮件、传真形式发出通知,同年11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监事会全体成员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下列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经认真自查,确认公司符合现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关于不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三)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四)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五)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六)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八)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九)典当行。 (十)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十一)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临2015-076)。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有效协调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设计回售条件或赎回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是否设计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担保安排、向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挂牌转让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签署有关协议;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债券的发行、备案、转让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债券发行、备案、转让的材料、签署相关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如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7、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5-077)。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公告编号:2015-077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3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30日 至2015年11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或代理人于规定时间内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15年11月27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 联系电话:(010)65636622/65636620;传真:(010)85172628 六、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