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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5-141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钟德超、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名投资者承诺将本次认购的股票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5-140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变动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10月31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如下表: ■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数量情况未发生变动。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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