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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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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公告(系列)

2015-1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融通互联网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增聘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七天理财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人员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七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11月13日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rtfund.com)及《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5年11月16日在上述网站和报纸上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融通七天理财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邮政编码:51805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11月18日,即2015年11月18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书等相关文件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17:00以前(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邮政编码:51805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2015年12月14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及《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

  网址:www.rtfund.com

  邮政编码:51805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咨询。

  3、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运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事项。同时鉴于《基金合同》生效于新《基金法》、《运作办法》实施前,《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故本次《基金合同》在变更上述事项的同时,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同时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为实施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二: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12月1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本授权委托书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的授权。

  附件四: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14日生效。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鉴于《基金合同》生效于新《基金法》、《运作办法》实施前,《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故本次《基金合同》在修改上述事项的同时,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

  3、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4、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汇总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请参见《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三、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由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本基金由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去

第二部分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释义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1、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第二部分释义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去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29、基金转型:指对包括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第二部分释义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去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35、《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释义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第二部分释义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删去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49、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首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下一个周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50、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设A类、B类两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即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A类和B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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