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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为更好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11月17日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如下: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简称:长安鑫利优选混合A,基金代码:001281)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少于90日(不含9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90日)但少于180日(不含18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含180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的赎回费用外,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份额)(基金简称:长安鑫利优选混合C,基金代码:002072)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可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为年费率0.5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二、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黄凤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网上交易平台:www.changanfunds.com

  从2015年11月17日起,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直销机构网站公告。

  (二)其它销售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间,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对《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情况

  为了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对《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增加C类基金份额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在“第二部分 释义”中

  增加: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7、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以下序号依次调整。

  (二)在“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

  将“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之“2、认购费用”的合同原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将“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之“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的合同原文: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的合同原文: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合同原文: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将“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的合同原文: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修改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在“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同原文: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将“一、召开事由”之“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同原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2、将“一、召开事由”之“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同原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修改为: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七)在“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

  1、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之“(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的合同原文: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将“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之“(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的合同原文: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

  1、将“四、估值程序”之“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合同原文: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约定公告。”

  2、将“四、估值程序”的合同原文: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修改为: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将“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的合同原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增加: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增加: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分别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合同原文: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将“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的合同原文: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1、增加: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删除: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将“(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合同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将“(七)临时报告”的合同原文: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3、将“(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十二)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合同原文: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十三)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相应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四、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本公司网站:www.changanfunds.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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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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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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