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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5-56TitlePh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1月15日 15:00-2015 年11月16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2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泽中先生因公务出差,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兼总裁幸建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六)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及通知分别刊登在2015年8月25日和10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份数为236,904,1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9.3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40人,代表股份22,617,22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80%。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234,597,0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9.06%。

  (三)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人,代表股份数为2,307,1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0.28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235,489,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375,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58%;弃权票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2,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4%;反对1,37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08%;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摘要

  同意票235,489,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375,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58%;弃权票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2,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4%;反对1,37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08%;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235,489,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415,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6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02,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4%;反对1,41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霍庭、林映明

  (三)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及列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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