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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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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11月18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I类基金份额。

  为确保增加I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I类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和I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代码:519675)或I类(基金代码:519648)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变,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

  (二)有关业务规则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规则与现行规则相同。

  2、I 类基金份额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且首笔申购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份额。投资人在申购I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3、I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I类基金份额仅适用于首次申购申请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最低保有份额为10份。

  5、本基金A类和I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转换业务。

  6、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在目前运作周期内不享受保本。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相关费用说明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用如下:

  申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A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赎回费率一致,赎回费率如下:

  ■

  (注:1个月按30日计算,一年为365天,下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

  (1)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

  (4)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四)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7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4、I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增加:

  “十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I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I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三)《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原“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修改为“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I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四)《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原“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六)《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

  原“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修改为“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七)《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增加:“3、销售服务费;”

  (八)《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增加:“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05 %年费率计提。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九)《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银河泰利纯债债券I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五、费用调整”中: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原“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修改为“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二)《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四、收益分配方案”中:

  原“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修改为“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十三)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

  原“(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四)《基金合同》“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三、《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一)《托管协议》“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中:

  原“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

  原“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修改为“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

  原“(五)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增加:“(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05 %年费率计提。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银河泰利纯债债券I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2、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alaxyasset.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11月17 日

  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新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经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自2015年11月17日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代理销售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19644,场内认购代码:521644)。投资者可到上述机构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5年11月16日至12月11日。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二、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三、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 www.galaxyasset.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

  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11月16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 “诺普信(代码:002215)”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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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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