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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7 证券简称:东港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1TitlePh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16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下午3:00至2015年11月1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4,275,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49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8,148,5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967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6,127,2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181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爱先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提案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204,275,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6,127,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2、以204,275,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6,127,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3、以204,275,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6,127,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4、以204,275,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6,127,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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