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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4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刚、胡遐龄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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