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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5-1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5)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6)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

  二、发行人设立及发行前股本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批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本公司。本公司于2000年2月25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注册登记。

  根据财政部2000年2月18日出具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管字[2000]34号),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将经评估确认后的9,824,908万元净资产按70%的比例折为本公司的股本,计688亿股(每股面值1元),全部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有,股权性质界定为国家股。

  (二)本公司的重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210.71亿股,股本结构如下:

  ■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70.80%的股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为22,283.66亿元,负债总额为12,777.07亿元,所有者权益为9,506.59亿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28.899.34亿元,净利润451.49亿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四、发行人业务与产品介绍

  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化纤及其它化工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等。

  本公司的主要产品为:

  · 石油和天然气;

  · 石油产品:主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化工轻油、燃料油、溶剂油、石蜡、沥青、石油焦、液化气等;

  · 化工产品:主要包括乙烯等中间石化产品、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合成纤维、尿素等。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一)董事

  ■

  (二)监事

  ■

  (三)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以下信息主要摘自本公司财务报表,投资者如需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状况,请参阅本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半年度报告,以上报告已刊登于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请参阅本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该报告已于2015年10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一、关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本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文号为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300153号)。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半年度的财务报表均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文号分别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4)第10001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10001号和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10098号)。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及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

  如无特别说明,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引用的2012年度财务数据为2012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根据财政部2014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4年度财务报表起施行外,其他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对由此产生的会计政策变更,本公司在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对于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2013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以下财务数据中,2013年度财务数据为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追溯调整的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数据,2014年度财务数据为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2015年半年度财务数据为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除有特别注明外,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半年度有关财务指标均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信息进行计算。

  财政部和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及其附属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有一定限制(“国资委更换要求”)。根据国资委更换要求,本公司须在2013年度更换外部审计师。经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2013年度外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确认不存在任何需要向公司股东报告的事项。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亦确认,本公司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无任何意见分歧或未决事宜。

  经2013年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外部审计师。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

  1、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2、于2012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3、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4、2012年的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5、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6月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6、2012年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

  1、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6月30日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2、于2012年12月31日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3、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6月的母公司利润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4、2012年的母公司利润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5、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6月的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6、2012年的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

  单位:百万元

  ■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

  注: (1)2015年1-6月的财务指标未年化。

  (2)上述指标中除已标明的资产负债率为母公司口径指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有关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3)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4)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其中: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5)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7)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净额

  (8)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净额

  四、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后本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将引起本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假设本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在以下假设基础上发生变动:

  1、相关财务数据模拟调整的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

  2、假设本期债券总额200亿元计入2015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

  3、假设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4、假设不考虑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由本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00亿元。

  基于上述假设,本期债券发行对本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如下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

  第六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在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一般性授权下,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不超过500亿元的公司债券发行额度。

  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200亿元。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三、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中国石化在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一般性授权下,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或偿还到期债务。

  根据以上决议,并综合考虑本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及未来资金安排计划,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了积极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本公司在新常态下的资金保障能力,加快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公司紧紧围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优化项目和投资,有序推进一批重点工程建设,未来几年仍将有较大的资本支出和配套资金需求。通过上述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与扩张、市场的开拓及抗风险能力的增强。

  四、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期债券对发行人负债结构的影响

  2014年末和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非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分别为24.87%和25.67%,比例相对较低。本期债券发行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中长期债务比例,从而降低资产负债的流动性风险,使得本公司债务结构逐步得到改善。

  (二)本期债券对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本公司流动资产将进一步增加,流动资产对于流动负债的覆盖能力得到提升,短期偿债能力增强。

  综上所述,本期债券发行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对优化公司负债结构和增强偿债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并有利于满足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备查文件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或访问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联系人:苗文学、何芳

  联系电话:(010) 5996 9262,(010) 5996 9185

  传真:(010) 5996 0183,(010) 5996 0386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黄旭、翟赢

  联系电话:(010) 6505 1166

  传真:(010) 6505 1156

  3、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联系人:张毅、李健

  联系电话:(010) 6627 3333

  传真:(010) 6627 3300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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