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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12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 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 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 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7家认购对象——深圳中植产投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星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星通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溢慧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
三、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 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 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 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 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 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6日
本版导读: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2015-11-17 | |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 2015-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