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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5-113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5日(星期日)至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三路12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新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9名,所持(代表)股份数84,885,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1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893,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6%。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名,所持(代表)股份数82,992,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27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893,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6%。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新增年产3000吨六氟磷酸锂扩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885,8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1,893,4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93,4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晏维、马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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