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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84 证券简称:中葡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7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00,以现场+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1月16日以电话、电邮和传真以及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2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2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整体出售蒸馏酒类资产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临2015-068) 该议案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5-069) 该议案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084 股票简称:中葡股份 编号:临2015-068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葡股份”或“公司”)拟向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发商业”或“受让方”)整体出售公司所属蒸馏酒类资产。公司拟与喀发商业签署出售协议,协议金额为人民币100,800万元,预计给公司带来的收益在1亿元以上,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优化公司产业布局,2015年11月20日,公司与喀发商业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公司拟整体出售公司所属的蒸馏酒类资产及部分相关债权,本次资产转让的交易价格为100,800万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相关蒸馏酒类资产不再属于本公司。 二、交易买方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协议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栾天全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53100031002297 经营范围为:商业经营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代理,投资与资产管理。房产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装筑装潢材料、工艺美术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喀发商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内容及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内容: (1)、阜康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康烈焰”)100%股权和相关债权; (2)、玛纳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纳斯烈焰”)100%股权; (3)、北京中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葡”)100%股权和相关债权; (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葡股份”)持有的9项商标所有权和2项外观专利所有权。 上述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2.标的基本情况: (1)、阜康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 称:阜康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 住 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东石油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 注册资本:叁亿捌仟捌佰叁拾柒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15年7月23日 经营期限:2015年7月2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其他酒(其他蒸馏酒、配制酒)、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的生产和销售;葡萄种植; 农副产品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放可开展经营活动) (2)、玛纳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 称:玛纳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 住 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乌伊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苏斌 注册资本: 贰亿陆仟零叁拾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7日 经营期限:2015年10月2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其他酒(其他蒸馏酒、配制酒)、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的生产和销售;葡萄种植;农副产品深加工(粮棉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北京中葡酒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 称:北京中葡酒业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一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有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年3月5日 经营范围:销售食品;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日用品、服装、针织纺品、体育用品、工艺品;建筑工程用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策划;设计、制造、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4)、商标及专利持有方基本情况 1.注册登记情况 名 称: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欣 注册资本: 拾壹亿贰仟叁佰柒拾贰万陆仟捌佰叁拾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7年07月07日 经营期限: 1997年07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葡萄酒的生产;葡萄酒的销售;葡萄种植;农业开发;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五金交电产品、化工原料、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农畜产品的销售;农业种植;家畜养殖;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阜康烈焰、玛纳斯烈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中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9项商标所有权和2项外观专利所有权为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 (二)交易价格确定的方法 1、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2、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0月31日,评估方法分别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1)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835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0月31日,公司拟转让的阜康烈焰经审计后总资产为40,342.92万元,负债合计为1,505.92万元,净资产为38,837.00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的阜康烈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50,304.38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11,467.38万元,增值率为29.53%。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2)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834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0月31日,公司拟转让的玛纳斯烈焰经审计后总资产为26,042.35万元,负债合计为12.35万元,净资产为26,030.00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的玛纳斯烈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32,410.23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6,380.23万元,增值率为24.51%。评估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资产基础法)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3)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836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0月31日,北京中葡经审计后总资产为12,306.03万元,负债合计为12,148.69万元,净资产为157.34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的北京中葡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439.75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282.41万元,增值率为179.50%。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4)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833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0月31日,公司拟转让的9项商标所有权和2项外观专利所有权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3,900.00万元。 (三)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按照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进行; 2、定价原则:市场价格原则 四、本次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阜康烈焰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年11月20日 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阜康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和1,213.86万元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1,735.10万元,其中股权价款为50,521.24万元,债权价款为1,213.86万元; 4、交易标的:阜康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康烈焰”)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6、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小写)人民币51,735.10万元。 7、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二)关于玛纳斯烈焰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年11月20日 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玛纳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410.23万元; 4、交易标的:玛纳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纳斯烈焰”)100%股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6、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小写)人民币32,410.23万元。 7、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关于北京中葡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甲方) 出让方: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乙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年11月20日 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北京中葡酒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和11,964.92万元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404.67万元,其中股权价款为439.75万元,债权价款为11,964.92万元。 4、交易标的:北京中葡酒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相关债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6、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小写)人民币12,404.67万元。 7、违约责任 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四)关于中葡股份持有的9项商标所有权和2项外观专利所有权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年11月20日 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公司依法持有的9项商标所有权和2项外观所有权,转让价款为4,250.00万元。 4、交易标的:9项商标所有权和2项外观专利所有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6、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小写)人民币4,250.00万元。 7、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五、本次出售资产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通过本次出售资产,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出售资产所得资金将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和公司未来新增业务的拓展,在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实现新增业务的拓展。 (二)本次资产出售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需扣除相关税费),预计给公司带来的收益在1亿元以上,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本次出售的蒸馏酒类资产不存在为相关资产担保、委托理财,以及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市场化原则下,自愿、公平、公允的进行,上述交易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六、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出售蒸馏酒类资产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2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资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战略规划。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我们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资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产业布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四)公司本次出售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五)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833号、第834号、第835号、第836号评估报告。 (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七)《玛纳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阜康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北京中葡酒业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084 证券简称:中葡股份 公告编号:2015- 069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红山路39号4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7日 至2015年12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在制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证券帐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证券帐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详见本公告附件1。 (3)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12月2日-12月6日(9:30-13:30,14:30-18:30) 3、登记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山路39号公司4楼证券投资部。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会议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830002 联系人:侯伟 杨轩 联系电话:(0991)8880740 传真:(0991)8882439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084 股票简称:中葡股份 编号:临2015-070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出售资产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0084,股票简称:中葡股份)于2015年11月19日紧急停牌, 2015年11月20日停牌一天。 2015年11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出售蒸馏酒类资产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1月23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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