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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1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52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3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和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

  6、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9、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基金首次募集金额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不得超过募集目标上限,若募集期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超过募集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对募集规模进行控制。

  11、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2、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不可以撤销。

  13、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即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确认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4、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5、本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不能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直销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7、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8、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本公司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9、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垂询认购事宜。

  20、本基金募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1、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开放式基金共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45)。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最长每2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基金的保本

  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6、基金保本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如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 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单笔计算认购费。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3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32)/1.00=990.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2份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投资者非限额发售,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直销中心及代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设定了募集规模上限,为了保证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总募集规模不突破该上限,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本基金限额发售方式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均全部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末日(T 日)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部分确认的比例=(募集规模上限-募集首日起至T-1日认购金额)/ T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T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 T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T日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采用截尾法,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和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三、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个人投资者在T+2日(T日为申请日,下同)可以通过原办理网点提供的服务手段查询或打印确认情况。

  (一)直销中心

  1、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最后一个交易日延长至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 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④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④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 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最迟在2015年12月23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4)至认购期结束,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募集期截止日即2015年12月23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认购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但工作日15:0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最后一个交易日延长至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上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3、网上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三)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认购及开户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至认购期结束被确认为无效认购的,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5、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可享受认购费率优惠,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开展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的公告。本活动如有变动,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3日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最后一个交易日延长至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机构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3)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在2015年12月23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 基金交易卡。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作废;选择非当日为申请有效日的认购申请在申请有效期内顺延受理,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募集期间,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4)至认购期结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募集期截止日即2015年12月23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机构投资者也可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 (www.lionfund.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至认购期结束被确认为无效认购的,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五、 清算与交割

  1、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六、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若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 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销售机构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刘倩云

  (2)北京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8-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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