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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为保护现有广发聚安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司决定暂停广发聚安混合基金申购业务,具体措施如下:从2015年11月25日起,广发聚安混合基金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转入业务。在本基金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广发聚安混合基金恢复开始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敬请留意我司相关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5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高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的公告 根据《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11月25日起提高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2025)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具体方案如下: ■ 注: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代码:002026)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均为100%,此次调整不涉及。 重要提示: 1、上述调整事项将在最近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更新,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了解详情。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5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3.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1.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 (1)A类份额。对持续持有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长于7日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180日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份额。对持续持有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注:3.2.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转换业务 4.1转换费率 4.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4.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1.3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 注:1年以365天计 2)本基金为转出基金时: ①本基金A类份额转入到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聚盛混合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八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N日广发聚盛混合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盛混合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10%=11.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行业领先的申购费率1.5%—广发聚盛混合A的申购费率1.2%=0.3%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10000×1.150×(1-0.10%)×0.3%÷(1+0.30%)=34.36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1.5+34.36=45.86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45.86)÷1.250=9163.31份 ②本基金C类份额转入到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聚盛混合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八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N日广发聚盛混合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盛混合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10%=11.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行业领先的申购费率1.5%—广发聚盛混合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0.6%=0.9%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10000×1.150×(1-0.1%)×0.9%÷(1+0.9%)=102.47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1.5+102.47==113.97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113.97)÷1.250=9108.82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本公告仅对广发聚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8.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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