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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133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1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9:00在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三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内容详见2015年11月2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公告编号:2015-135)。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内容详见2015年11月2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6)。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议案》 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内容详见2015年11月25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7)。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134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1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各监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10:00在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双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用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161.08万元,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以募集资金人民币4,161.08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138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李世江先生关于部分股权质押登记的通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李世江先生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书》,李世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高管锁定股3,000,000股和无限售流通股750,000股共计3,750,000股股权质押给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双方已于2015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股权质押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上述合同履约完毕为止。 2、李世江先生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李世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高管锁定股2,500,000股股权质押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已于2015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股权质押期限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上述合同履约完毕为止。 截止本公告日,李世江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5,102,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7%,本次以上两笔质押共计6,25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81%,占公司总股本的2.49%;累计质押股份13,32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7.95%,占公司总股本的5.31%。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135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161.08万元置换公司已投入项目建设的4,161.08万元自筹资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拟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4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379,869.40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15年10月22日到账,其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5)001025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公司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资金额如下: ■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截至2015年11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及拟置换的金额如下: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截至2015年11月2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大华核字[2015]003849号”《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161.08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实施 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是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以募集资金人民币4,161.08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以募集资金人民币4,161.08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用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161.08万元,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以募集资金人民币4,161.08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多氟多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五)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截至2015年11月2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大华核字[2015]003849号”《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鉴证意见认为:公司编制的截止2015年11月23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止2015年11月2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备查文件: 1、《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136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11月 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焦作市中站区富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多多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财务资助,期限为1年(自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公司向富多多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按照公司向银行实际借款利率上浮 10%收取资金使用费,具体金额按日计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资金使用费率。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焦作市中站区富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21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3、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公司为进一步支持控股子公司富多多公司做大做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富多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解决其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将有助于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四、风险控制 公司在向富多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财经管控,完善投资和拓展项目的评估,控制资金风险,保护公司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向富多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降低富多多公司融资成本,促进其更好更快发展,同时不会因提供财务资助而致公司利益受损。被资助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被资助公司目前生产条件较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资金的归还处于可控范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其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7 号:财务资助》的有关规定。 2、富多多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其经营决策受公司控制,资金的偿还能够保障。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 25 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137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基金”)、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新能源”)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将以人民币0.2亿对焦作新能源进行增资,资金用于公司年产3000吨高纯晶体六氟磷酸锂项目,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投资期限为10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议案》,同意签署《投资合同》并承诺回购焦作新能源股份。 本次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方 国开发展基金是国家开发银行下属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茶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缺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国开发展基金与公司及焦作新能源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合同主要条款 1、投资项目: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纯晶体六氟磷酸锂项目 2、投资金额和期限:人民币0.2亿元,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之日起10年。 3、缴付投资款的先决条件: 3.1焦作新能源经合法程序按本合同约定形式和内容修订并通过其章程; 3.2焦作新能源经合法程序通过本次增资、批准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的决议;且焦作新能源其他股东出具放弃本子增资优先认购权的书面确认函; 3.3国开发展基金和公司就本次增资事宜、本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并获得必要的批准;就本次增资事宜,公司和焦作新能源已履行相应的外部审批手续; 3.4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日,公司和焦作新能源在本合同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保持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性; 3.5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日,不存在可能对焦作新能源经营的财务状况、前景、资产或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6公司及焦作新能源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禁止本次增资、对本次增资有重大不利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未决法律诉讼、仲裁、争议、调查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或未决事项; 3.7焦作新能源需确定拟投资项目已获得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4、持股比例:国开发展基金完成增资0.2亿元,焦作新能源注册资本从7亿元变更为7.2亿元,详细情况如下: ■ 增资后的持股比例,最终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结果为准。 投资收益:投资期限10年内,国开发展基金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如焦作新能源未分红或国开发展基金每一年度实际自焦作新能源所获得的现金收益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收益,则公司应以可行且合法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溢价等)补足国开发展基金以确保实现其预期的投资收益率目标。 5、投后管理:国开发展基金不向焦作新能源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焦作新能源的经营管理。 6、投资回收:项目建设期届满,国开发展基金有权要求公司按照约定的回购计划分别在2018年10月22日,回购股权转让对价600万元;2021年10月22日,回购股权转让对价700,万元;2025年10月22日,回购股权转让对价700,万元。股权回购完成后,国开发展基金在焦作新能源的持股比例为零。 三、主要承诺事项 公司将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方式,在约定期限内,按协议比例及价格,回购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在焦作新能源的股份及相关收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有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资金成本、拓展融资渠道。 五、备查文件 《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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