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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5版)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如适用)。

  3、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作废(如适用)。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5-084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票据发行所筹资金将采用统借统还等方式全部提供给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业”)使用。

  2015年11月26日,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英特药业为公司持有50%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药业的其他股东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资实业”)、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辰投资”)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冯志斌先生、徐德良先生、郑继德先生、陈启卫先生、姜巨舫先生和陈晓华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须回避表决。本次拟发行的中期票据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中期票据发行预案

  ㈠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基本情况

  1、注册金额

  拟申请的注册金额不超过5亿元,注册有效期为 2年。

  2、发行方式与期限

  在注册额度及有效期内分期滚动发行,单期期限不超过5年。

  3、筹集资金用途

  资助英特药业用于项目建设、置换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

  4、中介机构选择

  承销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

  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㈡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利率、发行期数、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方案;

  2、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中期票据的相关申报、注册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其它事宜;

  6、上述授权在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三、财务资助方案

  中期票据注册申请获准后,公司将在注册有效期内分期滚动发行中期票据,每次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将采用统借统还等方式全部资助给英特药业,用于其项目建设、置换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同时,英特药业的另外两个股东华资实业、华辰投资将按出资比例为公司的上述财务资助提供总额不超过2.5亿元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英特药业在担保期限内成为英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华资实业和华辰投资将不再承担上述担保责任)。

  ㈠被资助对象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10月28日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96号中化大厦3-13楼

  法定代表人:姜巨舫

  注册资本:12,600万元

  主要股东:本公司持有50%股权,华资实业持有26%股权,华辰投资持有24%股权。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麻醉药品、生物制品、疫苗、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医疗用毒性药品(凭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凭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零售(范围详见《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范围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般经营项目:医药中间体、玻璃仪器、制药机械及配件、医药包装材料、化学试剂、保健用品、日用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百货、消毒用品(不含药品)、化妆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中药研发,会务、会展、信息咨询、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服务,设计制作与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3、与本公司关系

  英特药业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的股份。英特药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2014年度,公司未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

  ㈡财务资助主要内容

  财务资助人:本公司

  被资助对象:英特药业

  资金用途:资助英特药业用于项目建设、替换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

  资助金额:中期票据将在注册有效期内分期滚动发行,每次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全部提供给英特药业

  资金占用费:按中期票据综合融资水平的费率向被资助对象收取资金占用费

  财务资助期限:自每次提供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㈢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履行相应义务情况

  1、英特药业其他股东履行相应义务基本情况

  英特集团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药业的其他股东华资实业、华辰投资由于融资能力有限,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有关规定,华资实业、华辰投资将按出资比例为公司的财务资助提供总额不超过2.5亿元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英特药业其他股东—华资实业情况

  ⑴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2年9月23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天文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88-96号(双号)1-A楼1901室

  主要股东:浙江省华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浙江东普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组织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经营,技术培训,科技、经济信息咨询,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针纺织品、服装、灯具、照相器材、工艺礼品的销售,室内外装饰。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3)与本公司关系

  华资实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也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英特药业其他股东—华辰投资情况

  ⑴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8月28日

  注册资本:2,5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良

  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桃花弄2号2幢4楼

  主要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9%股权,浙江致恒贸易有限公司持有23%股权,杭州余杭国叶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8%股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高新技术转让与服务,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⑵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⑶与本公司关系

  华辰投资为公司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㈣风险防范措施

  1、本公司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药业的其他股东将按出资比例为公司的财务资助提供总额不超过2.5亿元的担保,且华资实业、华辰投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2、被资助对象英特药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良好,公司对其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当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时,公司将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㈤董事会意见

  1、由于英特药业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资金需求量大,资产负债率高,相应的融资成本也较高,通过母公司财务资助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英特药业融资成本;同时,鉴于财务资助资金量大且资金来源较稳定的特点,可大幅提高英特药业的资金使用率,为顺利达成公司的经营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保障。

  2、公司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药业的其他股东华资实业、华辰投资将按出资比例提供总额不超过2.5亿元的担保,同时公司将按中期票据综合融资水平的费率向英特药业收取资金占用费,上述财务资助是公平、对等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3、英特药业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多年来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各项风险水平均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为其提供财务资助,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

  ㈥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对《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向我们进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药业的其他股东华资实业、华辰投资将按出资比例提供总额不超过2.5亿元的担保,同时公司将按中期票据综合融资水平的费率向英特药业收取资金占用费,上述财务资助是公平、对等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㈦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

  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已发生的对外财务资助余额为50,800万元(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49%。公司不存在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5-085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并向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申请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融资券发行所筹资金将采用统借统还等方式全部提供给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业”)使用。

  2015年11月26日,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英特药业为公司持有50%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药业的其他股东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资实业”)、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辰投资”)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冯志斌先生、徐德良先生、郑继德先生、陈启卫先生、姜巨舫先生和陈晓华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须回避表决。本次拟发行的超级短期融资券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超级短期融资券发行预案

  ㈠本次超级短期融资券发行基本情况

  1、注册金额

  拟申请的注册金额不超过20亿元,注册有效期为 2年。

  2、发行方式与期限

  在注册额度及有效期内分期滚动发行,单期期限不超过270天。

  3、筹集资金用途

  资助英特药业用于置换银行贷款或补充营运资金。

  4、中介机构选择

  承销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

  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㈡本次超级短期融资券发行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利率、发行期数、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方案;

  2、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超级短期融资券的相关申报、注册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超级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它事宜;

  6、上述授权在本次发行的超级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三、财务资助方案

  超级短期融资券注册申请获准后,公司将在注册有效期内分期滚动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每次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将采用统借统还等方式全部资助给英特药业,用于其置换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同时,英特药业的另外两个股东华资实业、华辰投资将按出资比例为公司的上述财务资助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英特药业在担保期限内成为英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华资实业和华辰投资将不再承担上述担保责任)。

  ㈠被资助对象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10月28日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96号中化大厦3-13楼

  法定代表人:姜巨舫

  注册资本:12,600万元

  主要股东:本公司持有50%股权,华资实业持有26%股权,华辰投资持有24%股权。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麻醉药品、生物制品、疫苗、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医疗用毒性药品(凭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凭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零售(范围详见《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范围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般经营项目:医药中间体、玻璃仪器、制药机械及配件、医药包装材料、化学试剂、保健用品、日用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百货、消毒用品(不含药品)、化妆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中药研发,会务、会展、信息咨询、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服务,设计制作与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3、与本公司关系

  英特药业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的股份。英特药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2014年度,公司未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

  ㈡财务资助主要内容

  财务资助人:本公司

  被资助对象:英特药业

  资金用途:资助英特药业用于替换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

  资助金额:超级短期融资券将在注册有效期内分期滚动发行,每次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全部提供给英特药业

  资金占用费:按超级短期融资券综合融资水平的费率向被资助对象收取资金占用费

  财务资助期限:自每次提供之日起不超过270天

  ㈢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履行相应义务情况

  1、英特药业其他股东履行相应义务基本情况

  英特集团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药业的其他股东华资实业、华辰投资由于融资能力有限,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有关规定,华资实业、华辰投资将按出资比例为公司的财务资助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英特药业在担保期限内成为英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华资实业和华辰投资将不再承担上述担保责任)。

  2、英特药业其他股东—华资实业情况

  ⑴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2年9月23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天文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88-96号(双号)1-A楼1901室

  主要股东:浙江省华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浙江东普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组织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经营,技术培训,科技、经济信息咨询,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针纺织品、服装、灯具、照相器材、工艺礼品的销售,室内外装饰。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3)与本公司关系

  华资实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也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英特药业其他股东—华辰投资情况

  ⑴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8月28日

  注册资本:2,5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良

  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桃花弄2号2幢4楼

  主要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9%股权,浙江致恒贸易有限公司持有23%股权,杭州余杭国叶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8%股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高新技术转让与服务,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⑵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⑶与本公司关系

  华辰投资为公司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㈣风险防范措施

  1、本公司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药业的其他股东将按出资比例为公司的财务资助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担保,且华资实业、华辰投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2、被资助对象英特药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良好,公司对其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当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时,公司将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㈤董事会意见

  1、由于英特药业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资金需求量大,资产负债率高,相应的融资成本也较高,通过母公司财务资助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英特药业融资成本;同时,鉴于财务资助资金量大且资金来源较稳定的特点,可大幅提高英特药业的资金使用率,为顺利达成公司的经营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保障。

  2、公司向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药业的其他股东华资实业、华辰投资将按出资比例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担保,同时公司将按超级短期融资券综合融资水平的费率向英特药业收取资金占用费,上述财务资助是公平、对等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3、英特药业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多年来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各项风险水平均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为其提供财务资助,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

  ㈥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对《关于申请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本次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向我们进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本次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为英特药业提供财务资助时,英特药业的其他股东华资实业、华辰投资将按出资比例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担保,同时公司将按超级短期融资券综合融资水平的费率向英特药业收取资金占用费,上述财务资助是公平、对等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申请发行超级短期融资券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㈦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

  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已发生的对外财务资助余额为50,800万元(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49%。公司不存在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5-08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公司和中介机构对《重组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2015年1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2015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将于2015年11月30日到期。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对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补充审计,出具了更新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出具了更新的备考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就上述事项,201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七届三十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补充审计报告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更新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更新的备考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完成了修订后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告中简称与《重组报告书(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在《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事项提示 六、(一)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第一节 四、(二)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和“第十节 六、(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根据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结果修订相关内容。

  2、在《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事项提示 七、(一)1、英特集团的决策过程”、“第一节 二、(一)1、英特集团的决策过程”和“第十三节 一、(一)1、英特集团的决策过程”中补充披露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议相关内容。

  3、在《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事项提示 九、(六)本次交易不会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和“第十四节 五、(六)本次交易不会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根据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结果修订相关内容。

  4、在《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风险提示 二、标的公司经营风险”和“第十三节 二、标的公司经营风险”中根据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结果修订相关内容。

  5、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一节 四、(四)2、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补充披露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议对于公司财务总监的任免情况。

  6、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四节 六、(三)下属子公司财务数据”根据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结果修订英特药业下属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7、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四节 七、(一)固定资产情况”根据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结果修订英特药业重要房屋建筑物、重要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

  8、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四节 七、(二)2、(1)主要土地使用权”根据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结果修订英特药业主要土地使用权的原始账面价值。

  9、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四节 七、(三)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四节 七、(三)9、(1)即将到期的生产经营资质”根据温州英特新续期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修订有关内容。

  10、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四节 九、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将英特药业员工情况更新至2015年10月31日。

  11、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五节 三、主要销售与采购情况”将英特药业最近一期销售及采购数据更新至2015年1-10月。

  12、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十节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讨论与分析”和“第十节 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讨论与分析”根据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和英特药业审计报告更新相应内容。

  13、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根据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和英特药业审计报告更新相应内容。

  14、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十二节 一、标的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和“第十二节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根据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和英特药业审计报告更新相应内容。

  公司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草案)》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了解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时应以本次披露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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