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13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15-1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7日完成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4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6月4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2014年8月8日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4年9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激励对象名单减少已离职人员,同时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2014年10月,公司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1,23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511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 6、2015年11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11月9日,共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1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0.64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均对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安排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2015年11月9日 2、授予对象和数量: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共计18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2万份,授予情况如下: ■ 3、授予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4、行权价格: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0.64元/股。 5、行权安排 预留的股票期权自该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按50%、50%的行权比例分两期行权。 ■ 6、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才能全额申请当期股票期权行权。 (2)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D、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4)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预留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15年度、2016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 以上2015年度、2016年度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比较基数的2013年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股权激励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1)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3)条规定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2)条规定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4)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在行权期内,若当期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申请行权。未按期申请行权的部分不再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行权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完成了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鸿达JLC2,期权代码:037703。 (二)授予具体情况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2015年11月9日。 2、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0.64元/股。 3、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12万份。 4、预留股票期权生效日期:2015年11月9日;有效期:36个月;分两期行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可行权数量为56万份,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可行权数量为56万份。 5、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18人。 ■ 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刊登的《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