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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25 股票简称:青松建化 编号:临2015-038 债券代码:122213 债券简称:12松建化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5-1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4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2月7日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发行的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松建化(122213)。 3、发行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2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60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为6.20%,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兑付日:2019年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7年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在2015年跟踪评级中,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AA,主体信用等级AA,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20%。每手"12松建化"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4日; 2、兑息日:2015年12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松建化"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林园 联系人:熊学华 联系电话:0997-2813793 邮政编码:843005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联系人:郑侠 联系电话:010-88366060-8738 邮政编码:51803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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