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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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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75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5年11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次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长孙秋艳女士及董事孙怀杰先生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长孙秋艳女士及董事孙怀杰先生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1、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的锁定事宜。

  董事长孙秋艳女士及董事孙怀杰先生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78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3),因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23日开市起停牌。

  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于2015年11月28日披露了相关事项的公告。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1月30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77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声明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激励对象中,无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无公司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无持股5%以上的非国有股东,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的除外。本次全部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特别提示

  一、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股票期权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关于北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地产”或“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二、为进一步提升股东价值,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将核心员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进一步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优化公司治理,特制定本计划。

  三、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工具。股票期权是指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四、本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总数为1569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63%。

  五、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4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9.8%。

  六、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七年。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24个月内不得行权。在满足生效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四批生效。自授予日起24个月内公司不另行启动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授予日起,满两周年(24个月)后,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4生效。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1/4;该批生效的期权自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二)自授予日起,满三周年(36个月)后,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4生效。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1/4;该批生效的期权自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三)自授予日起,满四周年(48个月)后,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4生效。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1/4;该批生效的期权自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四)自授予日起,满五周年(60个月)后,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4生效。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1/4;该批生效的期权自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七、本计划有效期满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并不可追溯行使,由公司收回并统一注销。

  八、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三)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

  根据上述原则,本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人民币7.43元。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九、股票期权授予时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或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授予股票期权:

  (一)华远地产授予时前一财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前一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水平;

  (二)华远地产授予时前一财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前一财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的平均水平;

  (三)华远地产授予时前一财务年度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35%,且不低于同行业前一财务年度总资产周转率的平均水平;

  (四)公司未发生本计划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五)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授予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B级或以上,且未发生本计划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十、股票期权生效年度的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或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股票期权方可生效:

  (一)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华远地产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值水平;

  ■

  (二)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华远地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值水平;

  ■

  (三)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华远地产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值水平;

  ■

  (四)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三个指标按照40%:40%:20%的比例进行挂钩,达成其中某指标则生效对应批次的该指标对应权重比例。

  (五)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六)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生效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B级或以上,且未发生本计划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十一、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计划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所属国资委审批同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自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期权的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第一章释义

  除非另外说明,本计划中出现的下列名词和术语将作如下解释:

  本计划 指《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简称“股票期权计划”或“激励计划”)。

  公司 也称本公司、上市公司,指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远地产”)。

  集团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城区国资委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票 也称标的股票,指华远地产A股股票。

  股票期权 也称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董事会 指本公司的董事会。

  监事会 指本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 指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外部董事 是指由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监事 指本公司的监事会成员。

  薪委会 也称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激励对象 指在本计划下被授予股票期权的人员。

  授予日 指在满足本计划下规定的授予条件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生效日 也称可行权日,指在满足本计划下规定的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前提下,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生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 指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标的股票的行为。

  期权有效期 指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期权有效期满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将自动失效。

  行权限制期 指从股票期权授予日起到股票期权生效日止的期间。在限制期内,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生效安排 指将授予的股票期权按预先规定好的时间表进行分批生效的安排。

  行权价格 指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确定的、激励对象行权时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公允价值 指根据股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股票期权价值。

  薪酬总水平 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时距离下一期股票期权授予的间隔期内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统计年限与股票期权计划的授予间隔期匹配。

  预期收益 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按照单位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与授予数量的乘积计算确定。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交易有价证券的日期。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关于北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条本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所属国资委审批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公司制定本计划旨在支持公司发展规划,维护股东利益,促进业绩提升和战略落实,完善公司薪酬激励体系,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形成有效激励。公司期望:

  (一)通过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支持公司发展战略,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相链接,推动公司业绩持续提升和长期战略目标的达成;

  (三)通过实施股权激励,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吸引、保留和激励核心人员,从而支撑并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

  第四条公司实施本计划必须具备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条件包括:

  (一)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均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股东大会选举和董事更换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到位;

  (二)在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达到一半以上,薪委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委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公司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福利制度;

  (四)公司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五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主要负责股票期权计划的执行管理,并授权薪委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并提交经审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由董事会上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外部监管机构审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和部门具体办理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六条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确定。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二)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不得参加本计划;

  (三)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四)在股票期权授予日,任何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本计划,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的除外;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六)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B级或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七条激励对象范围

  (一)华远地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7人。具体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华远地产其他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合计37人。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人。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第四章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

  第八条激励工具

  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

  第九条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第五章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分配和授予情况

  第十条授予数量本计划拟一次性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569万股,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63%。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股票期权数量将参照本计划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股票期权的分配

  (一)本计划授予的1569万份股票期权中的785万份(占授予总量的50%)将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计划授予的1569万份股票期权中的784万份(占授予总量50%)将授予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激励对象。

  第十二条 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

  第六章有效期和生效安排

  第十三条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七年,自授予日起计算,授予日起满七年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生效安排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限制期为两年(24个月),在限制期内不得行权。限制期满后,在华远地产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的前提下,股票期权将分4批匀速生效。自授予日起24个月内公司不另行启动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具体生效安排如下:

  (一)自授予日起,满两周年(24个月)后,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4生效。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1/4;该批生效的期权自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二)自授予日起,满三周年(36个月)后,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4生效。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1/4;该批生效的期权自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三)自授予日起,满四周年(48个月)后,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4生效。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1/4;该批生效的期权自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四)自授予日起,满五周年(60个月)后,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4生效。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1/4;该批生效的期权自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行权期内未能行权的部分,在以后时间不得行权。本计划有效期满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由公司收回并统一注销。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保留不低于其获授总量20%的股票期权,至其股票期权授权时所处的任期(或任职)考核合格后行权。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行权,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七章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激励收益

  第十五条授予日

  (一)股票期权授予日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但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 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二)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应自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的授予权益条件成就后30日内,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三)股票期权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以下价格中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

  (三)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

  根据上述原则,华远地产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人民币7.43元。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行权价格将参照本计划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

  第十七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1. 华远地产授予时前一财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行业前一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水平;

  2. 华远地产授予时前一财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行业前一财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的平均水平;

  3. 华远地产授予时前一财务年度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35%,且不低于行业前一财务年度总资产周转率的平均水平。

  (三)激励对象个人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 股票期权授予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B级或以上。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授予任何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股票期权。

  第十八条股票期权的生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方可按照生效安排生效:

  (一)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1.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华远地产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值水平;

  ■

  2.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华远地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值水平;

  ■

  3.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华远地产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也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值水平。

  ■

  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三个指标按照40%:40%:20%的比例进行挂钩,达成其中某指标则生效对应批次的该指标对应权重比例。

  5.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二)本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四)若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生效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B级或以上,根据公司业绩情况和生效安排,激励对象当期应生效的股票期权可以生效,实际生效比例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如下表所示:

  ■

  (五)若激励对象某一股票期权行权期的个人年度绩效等级为B级或以上,则其当期绩效表现达到行权条件,在满足其他行权条件下,可以申请当期实际可生效股票期权的行权;若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等级为B级以下(即:亟需改进或优化调整),则其当期业绩表现未达到行权条件,取消其该期股票期权行权资格。

  (六)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则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包括未生效的和已生效未行权的)全部失效;已经行权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应当上交华远地产。

  第九章股票期权的不可转让规定及标的股票禁售规定

  第十九条股票期权的不可转让规定

  (一)股票期权属于激励对象本人(激励对象死亡时,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不可出售、转让、担保、押记、质押、作为抵偿债务。

  (二)若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违反前述任何规定,此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公司有权注销其尚未行权的所有股票期权。

  第二十条股票的禁售规定

  (一)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禁售规定。

  第十章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在保证激励对象通过股票期权获取的收益尽量不变的原则下,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配股、增发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或增发的价格;n为配股或增发的比例(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行权价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配股、增发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或增发价格;n为配股或增发的比例(及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第二十三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程序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由董事会对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章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益或者获得激励收益: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二)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四)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五条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

  (一)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离职情况下的处理

  (一)由于退休的原因终止雇佣或停止担任董事:如果激励对象由于退休而被公司停止雇佣或停止担任董事(除非公司认定激励对象被公司停止雇佣后将受雇于公司的某一竞争者,在此情况下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即时失效):

  1.未生效的股票期权自退休之日起不再行使;

  2.已生效的股票期权在退休之日起6个月内行权,超过6个月未行权的部分作废。

  (二)调离人员的终止雇佣或停止担任董事:如果激励对象由于调离而与公司停止雇佣关系或停止担任董事,其获得的股票期权:

  1.未生效的股票期权自调离之日起不再行使;

  2.已生效的股票期权在调离之日起6个月内行权,超过6个月未行权的部分作废。

  (三)激励对象由于公司的原因被解雇或被免除董事职务:如果由于公司的原因(包括裁员、业务转变等原因),而且激励对象并未出现重大过失或行为失当而被公司解雇或被免除董事职务,其所持有的股票期权:

  1.未生效的股票期权从解雇或被免除董事职务之日起立即失效;

  2.已生效的股票期权在解雇或被免除董事职务之日起6个月内行权,超过6个月未行权的部分作废。

  (四)由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终止雇佣或停止担任董事职务:如果激励对象在受雇于公司或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则:

  1.未生效的股票期权自终止雇佣关系或停止担任董事职务之日起原则上不再行使;

  2.已生效的股票期权在终止雇佣或停止担任董事职务之日起6个月内行权,超过6个月未行权的部分作废。在激励对象死亡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以上的规定行权。

  (五)激励对象提出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雇或停止担任董事职务:如果激励对象提出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雇或停止担任董事职务的,则:已授予激励对象但尚未生效和/或已生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时自动失效。

  (六)由于行为失当、重大过失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而终止雇佣或停止担任董事职务,上述情况中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都将导致已授予激励对象但尚未生效和/或已生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时自动失效。董事会有权决定具体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已获授但未生效的股票期权不得加速生效。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第十二章计划的修订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对于依照本计划已接受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如果未经过激励对象同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与义务。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修改本计划时,可以按照如下方式修改:

  (一)准许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调整,以符合适用法律政策改变后或其他新实施计划的新要求;

  (二)如果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成熟,决定是否和多大程度上向本计划参与者根据新计划授予股权激励,以及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和新计划下授予的股权激励的转换关系。

  (三)但是对下述修改,如果未经过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则修改无效。修改内容包括:

  1.股票期权的转让;

  2.股票期权授予范围的限制;

  3.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限制;

  4.股票期权行权的限制;

  5.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6.股票期权行权期(或任意特定时期)的期限,或股票期权计划的期限;

  7.任何对激励对象显著有利的条款。

  如果法律、法规、协议或证券交易所要求对本计划的某些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第二十九条计划的终止

  (一)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满七年后,本计划自动终止。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本计划。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则根据本计划已经授予但未生效的股票期权即时失效。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76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于2015年11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核查<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监事会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后,认为:

  (一)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列入本次《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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