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12月4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启动发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1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披露了《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曾于2015年6月30日至7月1日进行了初步询价。此后,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出于审慎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现重新启动发行,并将重新履行初步询价、定价、申购等发行程序,敬请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6月5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E50)。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 本次询价包括两种锁定期安排:无锁定和自愿锁定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投资者在提交报价时必须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选择其中一种锁定期安排。发行人将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是否进行老股转让,当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本次网下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如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申报价格为有效报价的,其最终获配的股份将有12个月的限售期,与未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相比无优先获配权。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3、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 奇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137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奇信股份的股票简称为“奇信股份”,股票代码为002781,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

  2、 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12月9日(T-3日)。

  3、 本次重新启动发行对2015年6月25日登载的《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更新, 补充披露了201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备,且将于2015年12月4日(T-6日)重新予以登载,敬请投资者关注。

  4、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000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6,000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1,125万股,且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5、 公司优先发行新股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根据询价结果,若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发行新股数量不足法定最低要求的,将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发行新股和老股转让的股份数量之和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现有股东发售股份额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6、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7、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

  8、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600万股。申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下限为160万股,申报数量变动最小单位为10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9、 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且已开通深交所电子平台CA证书。深交所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网上业务平台-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规则与指南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等相关规定。

  10、 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参与网下报价的投资者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万元(含)。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具体条件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三、(一)、1、可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请投资者务必确认本机构(或本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询价公告的规定。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11、 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2、 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15年12月11日(T-1日)刊登《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披露发行价格、发行总数量、网上发行时间安排、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等信息。

  13、 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的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T日)9:15-11:30、13:00-15:00。

  14、 本次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于2015年12月15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见本公告“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5、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12月16日(T+2日)在《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网下回拔结果、网下配售结果,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和获配数量等信息,并说明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量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

  16、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12月4日(T-6日)登载于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网下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操作报价及申购;如出现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安信证券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12月14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5年12月15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下向网上回拨

  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二)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自主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12月16日(T+2日)在《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三、初步询价及路演推介安排

  (一)初步询价安排

  1、可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

  本次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投资者仅限于已在协会备案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的,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了有资格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2015年12月7日(T-5日)中午12时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2015年12月7日(T-5日)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等六类配售对象无需提供核查材料,但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与本次网下询价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参与本次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如因投资者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参与询价或发生违规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3)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需在2015年12月7日(T-5日)15:00之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完整无误的核查申请;

  (4)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5)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6)网下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7)网下投资者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投资者或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中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对象,包括: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或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等违规情形。

  (4)除上述条件外,拟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还应遵守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行为。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网下申购。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等六类配售对象无需再向安信证券提出核查申请;除上述配售对象外的其他投资者/配售对象,应填写《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附件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和《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后加盖投资者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名,文件的模版在安信证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IPO投资者资格核查)下载。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上述文件填写完毕并扫描件后在初步询价起始日前一日(2015年12月7日,T-5日)下午15:00前发送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邮箱ECM@essence.com.cn。发送时敬请投资者注意:

  (1)文件格式要求:《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需发送签字盖章后的彩色扫描版;《附件2:网下投资者信息表》和《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需发送“电子文本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需加盖公章后发送彩色扫描版;

  (2)邮件标题请注明网下投资者证券业协会编码+投资者名称+奇信股份;

  (3)发送时间的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

  (4)发送后请及时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10-66581735,010-66581670,021-68762725,021-68762782。

  (5)原件须在2015年12月10日(T-2日)12:00前送达安信证券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北京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8楼安信证券资本市场部,电话:010-66581735。

  投资者应就其是否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查,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擅自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和见证律师事务所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连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结果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网下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初步询价期间

  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12月8日(T-4日)和2015年12月9日(T-3日),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3、初步询价报价、申报数量

  本次询价以网下投资者为报价主体,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投资者管理的不同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应当相同。如同一投资者出现多个报价,以该投资者所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600万股。申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下限为160万股,申报数量变动最小单位为10万股。本次询价包括两种锁定期安排:无锁定和自愿锁定12个月,投资者在提交报价时必须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选择其中一种锁定期安排。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符合本询价公告规定的可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全部条件,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有效报价的确认程序和原则

  (1)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有效报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2)确定有效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剔除比例由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上述被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剔除时可以将剔除的最低价对应的拟申购量全部剔除,也可以在剔除的最低价对应的网下投资者中按照如下原则依次进行剔除:

  ①按配售对象拟申购量由小到大进行剔除;

  ②配售对象拟申购量相同时,按申报时间由晚到早进行剔除;

  ③如果出现拟申购数量、申报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晚到早进行剔除。

  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相关行业市盈率情况及发行人成立以来经营业绩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遵守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扣除报价最高被剔除部分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价格及以上的有效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剩余报价进行排序,即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申购时间由先到后的顺序排序,选取不少于10家的投资者作为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

  5、无效申报

  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申报:网下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申报数量超过3,600万股或者报价数量不符合16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报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报;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被剔除的报价;申报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报价。无效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形,被确认为无效申报的网下投资者将不能参与网下申购,也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6、中止发行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1)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

  (3)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

  (4)网上最终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本次网上发行数量,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回拨后仍然不足;

  (5)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

  (6)定价后初步确定的新股和老股发行数量,在T日申购后,发生回拨时,新股老股无法按照本公告中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分配;

  (7)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8)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7、其他提醒投资者关注事项

  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本次发行拟于2015年12月11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12月10日(T-2日)刊登的《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上路演公告》。

  四、老股转让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18,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000万股,其中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1,125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优先发行新股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公司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新股发行数量不足法定最低要求的,可由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小于等于募投项目所需,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发行后,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和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股份之和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东智大控股、叶家豪、亚太投资及叶国英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满三十六个月,拟在本次发行中分别公开发售股份,本次拟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及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五、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老股转让数量和承诺12个月限售期网下投资者网下申购情况,确定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完成回拨后(若有),确定网下无限售期的股票数量。随后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并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

  (一)对承诺12个月限售期网下投资者配售

  主承销商确定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时应使其不大于承诺12个月限售期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对有效申购投资者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

  1、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网下投资者分类

  体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的优先配售地位,以是否属于该类投资者划分成三大类。A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B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C类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其他投资者”)。

  2、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配售原则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将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如果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其中不低于40%的部分向A类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同比例配售。如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二)对无限售期承诺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如果网下无限售期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对有效申购投资者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

  1、无限售期承诺的网下投资者分类

  A-1类:公募社保类;B-1类:年金保险类;C-1类:其他投资者。

  2、无限售期承诺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原则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1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1类,B-1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1类。如果无限售期承诺的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无限售期的股票数量,其中不低于40%的部分向A-1类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1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1类同比例配售。如A-1类、B-1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1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三)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A类和A-1类)合计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40%;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和B-1类)合计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网下新股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10%)。

  2、公募社保类投资者(A类和A-1类)的总配售比例不低于年金保险类投资者(B类和B-1类)的总配售比例,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和B-1类)的总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C类和C-1类)的总配售比例。

  3、若有效配售对象中公募社保类(A类和A-1类)和年金保险类(B类和B-1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四)本次公开发行中老股转让数量等于零时的配售原则

  1、当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本次网下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如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申报价格为有效报价的,则其最终获配的股份将有12个月的限售期,无优先配售权。

  2、本次不低于网下新股实际发行数量的40%向A类和A-1类同比例配售;网下新股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10%)向B类和B-1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3、若A类和A-1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40%时,A类和A-1类全额获配;若B类和B-1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10%)时, B类和B-1类全额获配。

  4、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A类和A-1类)的总配售比例不低于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和B-1类)的总配售比例,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和B-1类)的总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C类和C-1类)的总配售比例。

  (五)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和A-1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投资者中没有A和A-1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B-1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投资者中没有B、B-1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C-1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六)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有关规定调整该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六、网上申购

  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于2015年12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在2015年12月14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初始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5年12月11日(T-1日)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按照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可同时用于2015年12月14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

  发行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24版)
   第A002版:综 合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机 构
   第A005版:聚焦大宗商品大溃败
   第A006版:公 司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A009版:市 场
   第A010版:创业·资本
   第A011版:舆 情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A013版:信息披露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A017版:信息披露
   第A018版:信息披露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A021版:信息披露
   第A022版:信息披露
   第A023版:信息披露
   第A024版:信息披露
   第A025版:信息披露
   第A026版:信息披露
   第A027版:信息披露
   第A028版:信息披露
   第A029版:信息披露
   第A030版:信息披露
   第A031版:信息披露
   第A03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启动发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12-04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