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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禾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5-103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禾盛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以邮件、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于2015年12月7日上午10: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本次会议出席人数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东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和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与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和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编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编制的《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发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隆华汇签订的《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5-10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以邮件、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15年12月7日16: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符合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懿女士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监事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和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5-105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和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补充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五名特定对象发行245,346,866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于2015年5月14日,与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正能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袁永刚先生、蒋元生先生和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汇”)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认购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该《股份认购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9月认购对象之一的隆华汇进行了股权调整,袁永刚先生成为隆华汇实际控制人。因袁永刚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将成为本公司5%以上股东,隆华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补充事项的公告》),该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与隆华汇在苏州签订了《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甲、乙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乙方以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即“隆华汇定增1号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认购不超过6,683,375股甲方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根据甲方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乙方认购情况如下:

  ■

  (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反馈意见,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有关事项做出如下补充约定。

  基于上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1、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为上海隆华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乾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委托人”),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

  由于禾盛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袁永刚将成为禾盛新材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袁永刚及其控制的公司视同禾盛新材关联方。本基金与禾盛新材的关联关系包括:(1)本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袁永刚控制的公司;(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隆华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袁永刚控制的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由袁永刚控制的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乾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袁永刚控制的石河子市金海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2、乙方承诺,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本基金能够按时足额将认购资金募集到位。

  3、乙方承诺,委托人不得接受甲方及甲方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

  4、乙方承诺,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认购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包括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委托人及委托人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乙方承诺,在股票锁定期内,委托人将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及其权益、亦不得退出。

  (三)违约责任

  如发生1号基金未能在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募集成立,导致无法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2,000万元。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三、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隆华汇签订的《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5-106

  苏州禾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293号)(以下简称《反馈通知》)。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及时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落实,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反馈通知》的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5-107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5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15年6月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12月7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状况和资本市场情况,公司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进行了修订,该事项已经2015年1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修订内容如下:

  一、更新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的审批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9月,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汇”)进行了股权调整,袁永刚成为隆华汇实际控制人。隆华汇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成为本公司关联方,其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等相关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更新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资产”)注册资本变更为104,240万元。

  贵州正能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90,000万元。张泉认缴出资89,999万元,出资比例99.99%,张美英认缴出资1万元,出资比例0.01%。

  2015年9月,隆华汇进行了股权调整,袁永刚成为隆华汇实际控制人,隆华汇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成为本公司关联方。

  隆华汇以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隆华汇定增1号基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隆华汇定增1号基金于2015年11月25日成立,穿透披露最终持有人为56人。

  三、更新了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1、2015年8月10日,公司与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该意向性框架协议约定,双方互相推荐潜在客户,并合作为禾盛新材的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管理、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提供客户资源开发、资金筹集等一系列专业服务。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科创资产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张伟控制的企业,中科创资产为公司5%以上股东,故本次合作构成关联交易。

  2、2015年9月末,公司对中科创资产关联借款100万元,系公司新成立的禾盛商业保理、禾盛供应链分别向中科创资产借款50万元,均为临时性经营资金借用。

  3、2015年9月,隆华汇进行了股权调整,袁永刚成为隆华汇实际控制人,隆华汇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成为本公司关联方,其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四、更新了《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内容

  鉴于隆华汇以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即“隆华汇定增1号基金”认购不超过6,768,189股禾盛新材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公司与隆华汇签订了《上海隆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中更新了补充协议的内容摘要。

  五、更新了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公司结合自身基本情况从资金、技术、人才、风控、运营经验等方面详细说明了本次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六、对预案(修订稿)公告之日至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告之日期间发生的变更事项进行了更新

  此变更事项主要包括根据公司和行业最新情况进行的更新、随着募投项目的推进进行的更新及其他变更事项。修订后的预案请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编号:2015-110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本公告中关于本次发行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情况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中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公司采取的相关应对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假设前提:

  1、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6年2月完成发行,该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公司2014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2,222.31万元;由于2014年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计提了14,137.08万元减值准备,剔除该影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914.77万元。因此,公司2015 年、201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两种假设情况。

  假设一:公司2015 年、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4年持平,为-12,222.31万元。

  假设二:公司2015 年、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4年主营业务相关的净利润水平持平,为1,914.77万元。前述利润值假设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其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状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3、假设本次预计发行量不超过245,346,866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4、根据本次发行价格11.82元/股,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90,000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5、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和发行当年净利润外其他可能影响发行当年末总股本的因素,不考虑2015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6、公司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83,961.40万元。公司2015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预计为2014年末实际数-2014年度利润分配数+2015年净利润假设数。公司2016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预计为2015年末实际数+本次募集资金假设数+2016年净利润假设数。

  公司2015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在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假设一的情况下为68,579.01万元,在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假设二的情况下为82,716.09万元。公司2016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在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假设一的情况下为346,356.70万元,在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假设二的情况下为374,630.85万元。前述数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净资产的预测,存在不确定性。

  7、未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未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

  9、未考虑目前尚未实施的派息、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公司2015 年、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假设一情况下:

  ■

  公司2015 年、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假设二情况下:

  ■

  二、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经历一定的建设和试运营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本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短期内存在被摊薄风险。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三、 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董事会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将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由生产家电外观复合材料的传统制造业向供应链金融管理的现代金融服务业进行升级转型,同时业务类型和收入、利润来源的多元化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正常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三)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精神,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5-108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后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公司运营,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现将公司上市后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上市后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上市至今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上市后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状况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的函》(苏证监函【2010】297号)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通过审阅《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苏禾盛董办【2010】001号)以及2010年9月8日实施的现场检查,并于2010年9月21日出具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状况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的函》(苏证监函【2010】297号),指出了公司在三会运作、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及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根据整改意见函,公司相应进行了积极整改,出具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并报送江苏证监局,公司于2010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3﹞265号)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根据于2013年7月29日至8月7日,对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并于2013年8月28日签发了《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3﹞265号),指出了公司在制度建立健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

  根据整改意见函,公司相应进行了积极整改,出具了《关于江苏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方案》(苏禾新材字【2013】第021号),并报送江苏监管局。

  (三)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5﹞120号)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于2015年3月20日签发了《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5﹞120号),关注了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以21,862.5万元的现金收购的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英马”)26.5%股权,因金英马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拟对该项投资计提约15,267.7万元的减值损失,导致2014年度亏损等事项,并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重大投资决策制度以及确保计提减值损失准确、充分。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对外投资相关制度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确保今后对投资事项经充分论证及尽职调查后,严格按照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审慎的制定投资决策。

  公司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金英马影视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5〕第1-00990号),将持有的对金英马的投资成本高于归属于本公司的净资产份额部分计提减值准备141,370,772.9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相关问题的说明》(天健【2015】206号)。

  2015年6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滕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滕站回购公司所持有的金英马影视26.5%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系对未来投资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股权投资进行及时处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优化公司战略布局,使资本向公司优势产业集中。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3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3月25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 36 号),要求公司对于公司2012年年报中:(1)产品毛利率下滑、销售费用上升的原因;(2)产品毛利率、销售净利率严重下滑的情况下,是否已对库存商品计提了足额的跌价准备;(3)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利润为负的原因;(4)LG电子向公司未在公司前五大客户中列报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说明并回复。

  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2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0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10月15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00号),要求公司对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1)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决策过程;(2)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分析和合规性分析,并请独立董事出具专项意见;(3)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和违约处理措施做出说明并回复。

  2014年10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黄彩英和郁文娟发表了专项独立意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问询函的回复》,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月28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2号),要求公司说明:(1)公司2014年亏损的具体原因;(2)修正后的净利润与前次业绩预计产生较大差异的原因;(3)金英马目前的经营状况,公司拟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依据;(4)公司判断滕站等无法履行业绩补偿的依据,公司拟采取哪些措施,督促滕站等金英马股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等问题进行说明并回复。

  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报告》,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该回复报告已报送江苏证监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3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4月27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37号),要求公司对公司2015年3月23日停牌后,股东筹划协议转让本公司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申请股票继续停牌的必要性、下一步工作计划和预计复牌时间进行说明并回复。

  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函》,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5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4月28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51号),要求公司说明:(1)公司2015年2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14年度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的公告》和公司2014年度报告中金英马2014年度净利润不一致;(2)2014年金英马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3)公司对金英马的持股比例为26.50%,公司将对金英马的投资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原因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4)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4年审计报告中利用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金英马2014年度审计报告,说明利用其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和报告的原因,并说明对金英马的投资及其投资减值准备采取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充足性及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报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5)公司针对督促滕站等金英马股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拟采取的措施。(6)2014年公司与前五名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公司特点、所处行业等说明公司是否对前五大供应商形成依赖,以及公司防范采购过度依赖风险所采取的措施;(7)2014年公司应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的性质及增幅较大的原因。

  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报告》,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相关问题的说明》(天健【2015】206号)。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4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5月18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44号),要求公司说明:(1)

  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保密情况;(2)附件所列投资者是否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中介机构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等存在关联关系,或者除关联关系外的其它任何关系;

  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报告》,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5月18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79号),要求公司说明2015年非公开发行事项中:(1)公司拟进入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等新业务领域的原因,所做的准备工作及面临的风险;(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与公司原有主业的关系、是否存在协同效应及公司计划如何实现原有业务与新业务的整合;(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等。

  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报告》,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2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6月5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26号),要求公司对2015年6月4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暨股权转让公告》中:(1)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2)结合此次股权转让事项详细说明公司在2014年度将对金英马的投资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并说明是否构成会计差错等。

  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自查报告》,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好回复的公告》。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赵东明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2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9月7日签发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28号),监管函指出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4.2条、第5.4.5条和第5.4.1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赵东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已充分认识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重要性,未来将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相关知情人信息。公司已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深入学习,以提高上述管理层的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企业规范管理。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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