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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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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5-102TitlePh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5-1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声明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全文。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24,934,695股

  2、发行价格:40.12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000,379,963.40元

  4、募集资金净额:993,965,028.70元

  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24,934,695股,将于2015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义

  本公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类型为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2015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5年3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批准了上述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15年7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实施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解释了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底价的调整及确定的过程。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程序

  2015年9月25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2015年11月3日,发行人领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85号),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3,614,920股新股。

  三、发行时间

  2015年11月9日,荣之联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投资者发送《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四、发行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A股共计24,934,695股。

  六、发行价格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2月17日),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29.86元/股。

  (二)201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截至2015年3月27日总股本399,629,1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鉴于公司董事会公布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后,公司对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获尚未解锁403,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致使公司总股本从预案公布日至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日前发生了变化,公司总股本由2015年3月27日的399,629,107股变更为现有的399,225,707股。根据派发现金股息总量不变的原则,公司对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99,225,7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1010元人民币现金。

  2015年6月19日,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成。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及上述现金分红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下限调整为29.76元/股(29.86元/股-0.10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也相应由33,502,500股调整为33,614,920股。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情况,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0.12元/股。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即29.76元/股的比率为134.81%,发行价格与发行申购日(2015年11月13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47.06元/股的比率85.25%。

  七、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379,963.40元。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上述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6,414,934.70元。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3,965,028.70元。

  十、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20日出具《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890号)。经验证,国海证券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保证金及认购资金总额的情况如下:1、截至2015年11月13日,国海证券收到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投资者认购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2、截至2015年11月19日止,国海证券收到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含获配投资者的认购保证金)人民币1,000,379,963.4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亿零叁拾柒万玖仟玖佰陆拾叁元肆角)。

  2015年11月19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5年11月20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2015]京会兴验字第03000001号),根据该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11月19日止,发行人实际收到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汇入的募集资金人民币995,799,963.4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3,965,028.7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4,934,695.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969,030,333.70元。

  十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5年11月30日就本次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十三、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2015年11月13日上午9:00-12:00为集中接收报价时间,截止2015年11月13日12时整,本次发行共有23家询价对象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购报价单》以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送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效报价为23家,报价区间为29.76元/股至46元/股,具体情况如下(按照报价从高到低排列,同一询价对象按照其报价从高到低排列):

  ■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投资者除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购报价文件外,要求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的投资者需在2015年11月13日12:00之前将认购保证金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及时足额汇至国海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用缴款账户。经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专用缴款账户核查,上表中的投资者的保证金及时足额到账,为有效申购。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40.12元/股,发行股票数量24,934,69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379,963.40元,股份发行数量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33,614,920股。发行对象总数为7名,不超过10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上海珠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503号A1116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昱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9月17日

  2、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5.A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白玛才旺

  经营范围:对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藏医药、食品、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农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开发;对基础设施投资和城市公用项目投资。

  成立日期:2008年08月05日

  3、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吴涛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06年05月08日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5、浙江天堂硅谷久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教工路531号60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天堂硅谷恒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宋晓燕)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30日

  6、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投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14日

  7、赖宗阳

  身份证号:44030719****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7名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未来也无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王东辉,第二大股东吴敏,王东辉先生与吴敏女士为夫妻关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9,113,2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王东辉和吴敏夫妇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公司总股本的32.80%,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7名,具体包括:2家基金公司即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家机构投资者即上海珠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久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1名个人投资者赖宗阳。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见证律师共同核查,配售对象中: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10个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经核查,以上10个产品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1个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经核查,产品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3、上海珠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个产品认购,经核查,产品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4、浙江天堂硅谷久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5、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3个公募基金产品认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无需登记备案。

  6、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为国有法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无需登记备案。

  7、自然人赖宗阳以自有资金认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无需登记备案。

  十四、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际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方案一致。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发行对象及参与本次询价的产品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均在2015年11月13日12:00前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

  十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发行与承销办法》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缴款、验资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第三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非公开发行24,934,695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2、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10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三)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5年11月30日就本次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

  ■

  二、本次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中不包括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票共计24,934,695股,发行后股票共计424,160,402股。以2015年1-9月和2014年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模拟计算,公司本次发行前后每股净资产及每股收益如下:

  ■

  注: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14年度和2015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四、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北京兴华审计,并出具了[2013]京会兴审字第03012104号、[2014]京会兴审字第03010034号和[2015]京会兴审字第03000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主要财务指标

  ■

  (二)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随着公司内延式增长和外延式扩张并举式的发展,公司资产规模逐年扩大,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末及2015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是118,718.88万元、215,822.98万元、321,017.97万元和320,332.65万元,2015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较2012年末增长了169.8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是79.49%、56.14%、50.08%和47.29%,呈逐年下降的趋势,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是20.51%、43.86%、49.92%和52.71%,呈逐年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动,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大力发展主营业务的同时,也不断通过收购兼并完善产业布局,2013年度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对北京车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网互联)的收购,2014年度公司通过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对北京泰合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佳通)的收购,导致资产规模尤其是非流动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公司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非流动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公司的资产构成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负债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负债规模也相应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是29,318.01万元、52,533.63万元、64,201.95万元和57,759.83万元。从债务结构来看,报告期内公司以流动负债为主。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均在90%以上,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预收款项等。

  3、经营成果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毛利、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均较上年同期实现了增长,营业毛利和净利润的增幅均高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增幅,显示出公司良好的发展态势和较强的盈利能力。

  4、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增长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趋势基本一致。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的比值分别为1.10、1.16、0.98和1.04,表明公司主营业务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强,销售现金回收情况良好。其中2014年度上述比值低于1,主要原因是公司2014年末应收账款账面值较大,较2013年末增加了24,414.94万元,增长68.31%。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的比值分别为1.17、1.28、1.05和1.67。其中2013年度该比值较高,主要原因是2013年度公司增加备货,向供应商付款较多,上述因素亦造成公司2013年末的存货余额较大;2015年1-9月该比值较高,主要系2015年1-9月公司支付的采购货款以及人员工资等金额较大所致。

  5、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利息保障倍数等主要偿债指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而言基本保持稳定,2013年度相关指标略低于其他年度,主要是因为公司加强了财务杠杆的使用,当年末的银行借款余额达到14,249.45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则呈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2013年度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出资56,250.00万元购买车网互联75.00%的股权以及2014年度公司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出资62,532.00万元购买泰合佳通100.00%的股权,使得购买资产当年的净资产规模大幅上升。

  6、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盈利能力指标如下:

  ■

  受益于大数据时代数据中心建设强劲的需求以及传统产业信息化升级为行业发展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报告期内,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业绩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每股收益呈逐年上升态势,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保持稳定。

  五、股份变动对公司的其他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3,965,028.70元,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显著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二)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持分子医疗的生物云计算项目、基于车联网多维大数据的综合运营服务系统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能够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巩固公司在核心业务领域的领先优势,进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仍以软件和信息服务相关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扩大,公司将根据股本及股本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除对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进行调整外,暂无其他调整计划。

  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本次发行后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379,963.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414,934.7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3,965,028.70元,主要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投入募投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相关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502

  保荐代表人:刘皓、刘迎军

  项目协办人:阿托木

  经办人员:李云飞、何凡

  电话:010-88576890-825、021-63906118-612

  传真:010-88576900、021-63906033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经办律师:宋晓明、程劲松、余洪彬

  电话:010-59572280

  传真:010-65681838

  三、审计、验资机构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王全洲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房间

  注册会计师:胡毅、叶立萍

  电话:010-82250666-2103

  传真:010-82250851

  第六节 保荐机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签署及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已与国海证券签署《保荐协议》,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刘皓、刘迎军。

  二、上市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海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截至本公告书刊登前,荣之联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9、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

  1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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