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1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电子”、“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730265751380和496496185018010058227。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未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意,博敏电子不得划转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 三、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缓和谢小梅,公司股东谢建中和刘燕平均承诺:1、其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远程和黄继茂以及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邓宏喜和韩志伟均承诺:1、其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其他股东高建芳、郑晓辉、王会民、邓志伟、谢彬彬、梁颖、谢赐、黄建国、王强、覃新、杜志红、张维说、戴冠军、罗文明、罗旭、罗伟飞、谢桂凤、黄龙惠、李云萍、张百竹、信峰、朱占斌、徐梅龙、曾铁城、涂祥运、杨苏、张更生、李波、凌明基、张伟东、陈民、陈煜、黄李海、郭阳、覃小双、林志松、陆景富、龚高林、曾令干、张雪芬和吴秉南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缓、谢小梅、谢建中、刘燕平、刘远程、黄继茂、罗伟飞、覃新、韩志伟和邓宏喜还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性事宜承诺如下: (一)股份回购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赔偿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每12个月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的方式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将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徐缓、谢小梅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增持公司股票;增持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前述股东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2)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控股股东徐缓、谢小梅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增持公司股票;增持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六、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徐缓和谢小梅以及公司股东谢建中和刘燕平。前述四人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四)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公司控股股东徐缓、谢小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10%;公司股东谢建中、刘燕平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1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五)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六)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律师 广东信达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承诺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广东信达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广东信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广东信达将依生效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就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郑重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八、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了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2015年度第三季度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相应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或审阅,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 自2015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况: 1、销售规模大幅下滑; 2、经营模式发生变化; 3、采购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5、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发生重大变化; 6、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7、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预计2015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与2014年相比增长-5%-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4年相比增长-15%-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54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408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博敏电子”,证券代码“603936”;其中本次发行的4,185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12月9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12月9日 (三)股票简称:博敏电子 (四)股票代码:60393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73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85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18.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766.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185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缓和谢小梅以及发行人股东谢建中和刘燕平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缓、谢小梅、谢建中、刘燕平、刘远程、黄继茂、罗伟飞、覃新、韩志伟和邓宏喜还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min Electronics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2,55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徐缓 住所: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双面、多层、柔性、高频、HDI印刷电路板等新型电子元器件;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多层(含HDI)和单/双面印制电路板。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753-2329896 传真号码:0753-2329836 互联网网址:www.bominelec.com 电子信箱:BM@bominelec.com 董事会秘书:刘燕平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所示: 董事会成员:本公司共有董事人员9名,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 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 名。 ■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2,550万股,徐缓和谢小梅夫妇合计持有公司7,910.3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权比例63.03%,因此,徐缓先生和谢小梅女士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缓先生:身份证号码4414021966032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国籍,1966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谢小梅女士:身份证号码44140219650815****,公司董事,中国国籍,1965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最近三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35494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185万股 二、发行价格:8.06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418.5万股,占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3,766.5万股,占发行总量的9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3,731.10万元。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686.03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 (二)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88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0,045.07万元 八、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净资产:5.14元/股(以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九、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35元/股(以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5年1-6月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审阅报告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本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881号”《审阅报告》。2015年第三季度经审阅后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二)经营状况说明 公司2015年9月末资产总额较2014年末增加16,369.42万元,增幅为12.22%,主要是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增加所致;公司2015年9月末负债总额较2014年末增加11,975.35万元,增幅为14.74%,主要是借款、应付账款等增加所致;公司2015年9月末所有者权益较2014年末增加4,394.06万元,增幅为8.32%,主要是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公司2015年1-9月营业收入78,453.27万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4,002.73万元,增幅为5.38%。公司2015年1-9月净利润4,394.06万元,较2014年同期减少306.29万元,降幅为6.52%,主要系2014年下半年以来,公司募投项目江苏博敏部分厂房、设备投入生产,受新设备的磨合、试生产、产品产能不饱和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影响,江苏博敏未达到盈亏平衡所致。2015年1-9月公司综合毛利率为20.11%,与2014年同期相比基本保持稳定。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数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自2015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况: 1、销售规模大幅下滑、销售价格发生显著变化; 2、经营模式发生变化; 3、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4、主要产品的生产发生重大变化; 5、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发生重大变化; 6、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7、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预计2015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与2014年相比增长-5%-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4年相比增长-15%-5%。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1766 保荐代表人:欧阳志华、刘文宁 联系人: 郑琨、孔令一、孙守恒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博敏电子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博敏电子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同意推荐博敏电子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八节 2012年至2015年6月末的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6月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报告期审计报告不含财务报表附注(具体件如下附件),发行人报告期审计报告全文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