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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5085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新药业"、"公司"或"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张雄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50号)核准,公司收到核准文件后及时进行了公告并开展标的资产交割工作。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巨烽显示")9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巨烽显示已成为京新药业的控股子公司。
一、本次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4日,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张雄、倪正华、上海复星平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恩礼、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韩锦安、郭晓峰、韦经晖、魏永泽、郭靖宇、陶峰等十二名股东所持有的巨烽显示90%股权已过户至京新药业名下,巨烽显示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63457826J的《营业执照》。资产过户完成后,京新药业直接持有巨烽显示90%股权,剩余10%股权由张雄继续持有,巨烽显示成为京新药业的控股子公司。
此外,京新药业与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于2015年12月4日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根据资产交割确认书,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日为巨烽显示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日,即2015年12月4日。截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交易对方已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各方对标的资产交割时间、过程及结果均无异议。京新药业自交割之日起即为标的资产所有权人,合法享有和承担标的资产所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二、期间损益的确认与归属
根据上市公司与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损失由交易对方承担,即,如果期间内因标的资产亏损而造成标的资产在交割日的价值低于评估值,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按其持股比例以现金补足;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期间内实现的盈利归上市公司所有。
期间损益情况将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后续出具的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三、本次交易的后续实施事宜
本次交割完成后,京新药业尚需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此外,上市公司还需修改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之资产过户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出具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京新药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批准、核准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交割已经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京新药业名下,京新药业已合法持有巨烽显示90%的股权;
3、本次重组尚需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时本次重组新增发行的股份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尚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均合法、合规,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关于本次交易之资产过户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7日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交易各方权力机构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经按照相关协议完成过户手续;相关各方尚需办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登记并上市、工商登记变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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