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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HUBEI KAILONG CHEMICAL GROUP CO.,LTD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1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0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等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16年6月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邵兴祥、刘卫、秦卫国、胡才跃、林宏,监事黄赫平、王进林、姚剑林、舒明春、官章洪和高级管理人员李颂华、张亚明、张勇和滕鸿,核心技术人员韩学军,原董事董伦泉、原监事简大兵、原高级管理人员鲍训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16年6月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分、子公司和公司各部门的正职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分、子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正职人员名单如下:

  ■

  除上述人员外,原部门正职人员陈三良、路克金已从公司离职,汤代红已退休。因上述三人已经承诺过“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其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将继续履行。

  公司董事长邵兴祥先生的妻子周萍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所转让公司股份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与预案

  2014年2月17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在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在股价稳定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公司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是,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①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③公司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应以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前提。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①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均由于可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行;②公司已经实施完毕第一选择和第二选择(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以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前提。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当公司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作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决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义务。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前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必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上。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前述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增持公司股票,并履行相应公告义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如有)合计值的50%,且不超过100%。增持行为须在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条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4、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如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荆门市国资委如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不得向其分红,且其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扣发违反承诺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及当年度50%的股东分红(如有);每违反一次稳定股价承诺的,前述约束措施需执行一次。

  三、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减持前提前公告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

  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君丰恒通

  君丰恒通承诺:本单位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君丰恒通未履行上述承诺,相应减持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市场价格为实施回购程序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先生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先生将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先生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控股股东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先生将按照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购回价格。市场价格为实施回购程序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和购回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分红,且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邵兴祥先生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暂停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暂停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其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其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承诺: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其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原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其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其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其他承诺事项

  1、本公司国有股股东荆门市国资委向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凯龙化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我委采取国有股分红方式履行转股义务,我委保证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上缴金额为凯龙化工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乘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每股价格。”

  2、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荆门市国资委于2009年7月31日出具《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襄沙化工厂债务问题的承诺函》,就襄沙化工厂于1994年将部分资产和负债投入到公司,在未事先征求相关债权人意见的情况下,公司如数承接上述债务并衔接与债权人的关系这一事实承诺:“如因上述程序瑕疵造成凯龙化工损失或造成国营襄沙化工厂出资时相关债权人损失的,我委将承担一切责任”。

  3、本公司主要股东关于关联交易和其他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荆门市国资委、邵兴祥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只要其仍直接或间接对凯龙化工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则:(1)将不会直接从事任何与凯龙化工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将避免除凯龙化工外的其他受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与凯龙化工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3)如有除凯龙化工外的其他受其控制的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未来与凯龙化工产生同业竞争,其将采取向凯龙化工或第三方转让该企业的股权、资产或业务等方法解决该问题。荆门市国资委和邵兴祥先生均承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凯龙化工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4、公司第二大股东邵兴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公司内部职工股及其他个人股出现纠纷或其他问题,本人将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承担个人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

  5、公司第二大股东邵兴祥先生与荆门市国资委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16年9月27日到期。为维持上市后发行人控制结构的稳定,邵兴祥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承诺函》,承诺:(1)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邵兴祥将与荆门市国资委续签《一致行动协议》;(2)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内容将与原《一致行动协议》基本保持一致,即:邵兴祥将继续就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以荆门市国资委意见为一致意见;邵兴祥在行使对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的提案权、表决权)时,均将作为荆门市国资委的一致行动人,与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与荆门市国资委意见不一致时,均按照荆门市国资委意见行使其权利;(3)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不少于五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6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08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数量为208.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1,878.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发行价格为28.8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50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凯龙股份”,股票代码“002783”;其中本次发行的2,087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12月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12月09日

  3、股票简称:凯龙股份

  4、股票代码:00278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347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87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087万股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UBEI KAILONG CHEMICAL GROUP CO.,LTD

  3、注册资本:6,260万元(本次发行前);8,347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邵兴祥

  5、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

  6、住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

  7、经营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纸塑包装制品、精细化工、化工建材(不含危化品)的生产销售,化工机械制造及安装服务(不含特种设备),化工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金属复合材料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增加主营业务:民爆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工程爆破服务、硝酸铵及其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9、所属行业:C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0、电话:0724-2309237传真:0724-2309615

  11、互联网地址:http://www.hbklgroup.cn

  12、电子邮箱:zbb@hbklgroup.cn

  13、董事会秘书:林宏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13,960,0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2.30%,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6414452-2。自然人股东邵兴祥系公司控股股东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3,342,8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21.31%。

  荆门市国资委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荆门市国资委作为荆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其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也未控制其他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因此,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邵兴祥先生作为荆门市国资委的一致行动人,除本公司外,未以其他任何方式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无其他对外投资或在与本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中拥有权益。因此,邵兴祥先生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35,451人。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公开发行数量:2,087万股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08.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878.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28.68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08.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425,00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49106%,认购倍数为2036.4159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878.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中签率为0.2179582236%,超额认购倍数为458.80352倍。本次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9,855.16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2月3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环验字(2015)010123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合计7,572.35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

  2、每股发行费用:3.6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

  本公司共募集资金59,855.16万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7,572.35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2,282.81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56元/股(按2015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55元/股(按2015年6月30日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均已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并由其出具了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763号),同时,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15年1-9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众环专字[2015]010946号),均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2015年11月2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该期间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世平

  3、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4、电话:021-38784899

  5、传真:021-50495600

  6、保荐代表人:蒋庆华、施伟

  7、联系人:赖洁楠、罗勇、吴新卓、王友武、赵龙

  二、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长江保荐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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