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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5-11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5)年并民初字第700-704、708-710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李蕾、向唯冬、吴小妹、唐海蓉、李冠林、吴磊、倪志成、肖位国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李蕾、向唯冬、吴小妹、唐海蓉、李冠林、吴磊、倪志成、肖位国赔偿人民币共计1,217,17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对上市公司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兴生化")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然而,被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导致了原告的投资损失。 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15)年并民初字第700-704、708-710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5-116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康") 关于股票质押的通知,四川恒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流通股13,406,800股股票和限售流通股5,432,000股股票(共计18,838,800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9113%)质押给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12月4日,购回期限为360天。质押期间上述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四川恒康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本次质押外,四川恒康未用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其他质押。截止本公告日,四川恒康共持有本公司18,838,936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9114%,其中流通股13,406,8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18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432,056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928%。其所持股份中质押的股份数为18,838,8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99.999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9113%,其中流通股13,406,8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流通股份的99.9994%,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71.165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185%;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432,0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的99.9989%,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8.8339%,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928%。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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