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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15-098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而泰")于2015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95)。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15:00至2015年12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日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科技南十路6号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十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刘建伟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
153,828,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8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451,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78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376,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7,506,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828,13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06,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828,13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06,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828,13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06,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828,13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06,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1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肖兰 、孙昊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年12月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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