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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名称: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仁智油服

  股票代码: 0026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忠良

  住所: 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中段26号***

  通讯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中段26号***

  股份变动性质: 减持

  签署日期: 2015年12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规编制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仁智油服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12月7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所持有的仁智油服共计55,914,120股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 名:钱忠良

  性 别:男

  国 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51070219620322****

  住 所: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中段26号***

  通讯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中段2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钱忠良先生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在于钱忠良先生为仁智油服引进战略投资者而减持。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仁智油服股份,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钱忠良先生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购买仁智油服股份的计划。如钱忠良先生未来持有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55,914,1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5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详细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持有的仁智油服55,914,120股股份,占仁智油服总股本的13.5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股份质押情况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钱忠良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55,914,120股股份,其中48,15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钱忠良先生与西藏瀚澧约定,在共管账户收到西藏瀚澧支付1.3亿元定金后,钱忠良先生授权贾云刚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之公证文件办理完毕且此协议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将专项用于解除钱忠良名下股权质押的还款,且西藏瀚澧享有监督权。

  2、股份司法冻结情况

  关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与钱忠良先生债权纠纷案件,金元证券于2015年6月3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钱忠良支付人民币52,468,735元,深中院依法进行了受理。

  2015年9月7日,由于钱忠良已履行上述债权纠纷案件中债务本息合计56,007,629.44元,金元证券向深中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上述案件的执行申请。因钱忠良未缴纳上述案件的执行费123,407.63元,深中院于2015年10月27日冻结了钱忠良持有的上市公司32,000股股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深中院于2015年11月17日签发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084-1号)及深中院于2015年11月18日签发的《申请执行缴费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084号),钱忠良已委托其代理人缴纳了上述执行费,被冻结的上市公司32,000股股票目前正在办理解除冻结程序。

  钱忠良先生本次协议转让不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限售股份承诺;不违反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仁智油服的股份占其所持有仁智油服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其作为仁智油服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仁智油服中小股东所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也不违反其作为仁智油服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不可撤销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时受让人西藏瀚澧承诺将继续严格履行以上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2015]18号公告要求,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钱忠良先生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仁智油服股份,未违反上述规定。受让人西藏瀚澧承诺将遵守该公告之减持规定,不在证监会[2015]18号公告规定期限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次受让的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

  受让方: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转让标的

  转让方持有的,拟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受让方的60,308,120股仁智油服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4%。

  3、转让价格

  本次协议转让的总股份为60,308,120股,转让总价格为1,053,465,288元。

  4、付款安排

  (1)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应向双方开立的共管账户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定金1.3亿元(扣除已支付的交易诚意金1,000万元后,西藏瀚澧实际应支付1.2亿元)。若因时间原因在签署当日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手续的,受让方应至迟于本协议签署的次日提供资金的银行转账证明。

  (2)转让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事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为转让方代扣代缴标的股份之税费,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有权税务主管机关。

  (3)受让方支付代扣代缴的税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剩余转让价款(即为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及税费后的金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4)在剩余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的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递交协议转让的过户申请,在过户登记完成当日由双方将共管账户内的相应资金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5、股份解除质押及过户

  受让方同意,在共管账户收到前述款项、钱忠良先生授权贾云刚先生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公证文件办理完毕且本协议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将专项用于解除钱忠良先生名下股权质押的还款,且受让方享有监督权。

  在受让方配合办理该笔共管账户资金划转的同时,钱忠良先生指定的第三方(即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汪建军、张军、冯嫔、杨燎、王浩、李远恩)将以其持有的全部仁智油服股份(合计不低于19,539,893股)为本次股份转让提供质押担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为准),否则,受让方有权拒绝配合办理共管资金的对外支付。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提供质押的股份为转让本协议约定股数之后的剩余股份。受让方应在本次股权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的申请解除质押手续。因受让方原因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解除质押手续申请的,受让方应向质押股权的质押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6、过渡期安排

  (1)在过渡期间,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仁智油服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在过渡期间内,转让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仁智油服公司章程以及仁智油服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过渡期间内,转让方承诺仁智油服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仁智油服公司章程以及仁智油服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7、协议签署时间

  股份转让协议于2015年12月7日签署。

  8、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自转让方签字(钱忠良先生的签字由其代理人贾云刚先生签署)、受让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钱忠良先生对贾云刚先生作出经公证的有效授权且受让方已向共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受让的定金1.3亿元(扣除已支付的交易诚意金1,000万元后,受让方实际应支付1.2亿元)之日起生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仁智油服股份,将失去对仁智油服的控制权。

  2、钱忠良先生的授权人已对西藏瀚澧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本次股份受让人西藏瀚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股权受让的主体资格要求。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仁智油服的负债,亦不存在未解除的仁智油服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仁智油服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停牌公告日,即2015年7月13日前6个月(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7月10日)内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至于仁智油服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田琳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116号

  联系电话:0816-2211551

  联系传真:0816-2211551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忠良

  2015年 12 月 7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忠良

  日 期:2015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5-069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15年12月9日开市起复牌。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拟通过资产注入、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其相应业务,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13日起停牌。在2015年11月14日公司发布的《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中,公司确认本次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其相应业务的进入方式系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钱忠良先生及公司股东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等6人(以下简称“一致出让人”或“转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来完成。

  2015年12月 7 日,一致出让人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或者“受让方”)签署了《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合计60,308,120股公司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西藏瀚澧,占公司总股本的14.6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西藏瀚澧将持有公司14.64%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9日开市起复牌。

  一、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

  受让方: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转让标的

  转让方持有的,拟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受让方的60,308,120股仁智油服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4%。

  3、转让价格

  本次协议转让的总股份为60,308,120股,转让总价格为1,053,465,288元。

  4、付款安排

  (1)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应向双方开立的共管账户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定金1.3亿元(扣除已支付的交易诚意金1,000万元后,西藏瀚澧实际应支付1.2亿元)。若因时间原因在签署当日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手续的,受让方应至迟于本协议签署的次日提供资金的银行转账证明。

  (2)转让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事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为转让方代扣代缴标的股份之税费,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有权税务主管机关。

  (3)受让方支付代扣代缴的税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剩余转让价款(即为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及税费后的金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4)在剩余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的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递交协议转让的过户申请,在过户登记完成当日由双方将共管账户内的相应资金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5、股份解除质押及过户

  受让方同意,在共管账户收到前述款项、钱忠良先生授权贾云刚先生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公证文件办理完毕且本协议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将专项用于解除钱忠良先生名下股权质押的还款,且受让方享有监督权。

  在受让方配合办理该笔共管账户资金划转的同时,钱忠良先生指定的第三方(即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汪建军、张军、冯嫔、杨燎、王浩、李远恩)将以其持有的全部仁智油服股份(合计不低于19,539,893股)为本次股份转让提供质押担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为准),否则,受让方有权拒绝配合办理共管资金的对外支付。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提供质押的股份为转让本协议约定股数之后的剩余股份。受让方应在本次股权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的申请解除质押手续。因受让方原因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解除质押手续申请的,受让方应向质押股权的质押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6、过渡期安排

  (1)在过渡期间,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仁智油服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在过渡期间内,转让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仁智油服公司章程以及仁智油服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过渡期间内,转让方承诺仁智油服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仁智油服公司章程以及仁智油服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7、协议签署时间

  股份转让协议于2015年12月7日签署。

  8、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自转让方签字(钱忠良先生的签字由其代理人贾云刚先生签署)、受让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钱忠良先生对贾云刚先生作出经公证的有效授权且受让方已向共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受让的定金1.3亿元(扣除已支付的交易诚意金1,000万元后,受让方实际应支付1.2亿元)之日起生效。

  二、股份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3、主营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12室

  4、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环

  5、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000,000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2EH3A

  7、成立日期:2015年12月4日

  8、经营范围: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软件开发维护;计算机网络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10、合伙事务的执行

  A.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为:如有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则由普通合伙人一致决定选择某一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若仅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的,则即委托该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C.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D.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协议实行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任何事项的表决办法。

  F.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决定并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4)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G.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H. 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I.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三、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转让前,转让方合计持有公司 67,308,1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34%;其中钱忠良先生持有公司55,914,1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57%,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转让后,西藏瀚澧将直接持有 60,308,12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4%,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钱忠良先生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钱忠良先生将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西藏瀚澧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在主张其合法权利的同时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方向提出新的思路,可能使得公司发展战略发生转变,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影响。

  目前,西藏瀚澧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环暂未被认定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待本次交易完成后以及西藏瀚澧主张大股东权利完成董事会改选,真正控制公司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四、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转让方所作承诺情况及相关规定

  1、转让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股份锁定承诺:自仁智油服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仁智油服股份,也不由仁智油服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所持仁智油服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仁智油服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仁智油服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仁智油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仁智油服的股份占其所持有仁智油服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转让方之一钱忠良先生作为仁智油服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仁智油服中小股东所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1)本人目前未拥有任何与仁智油服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未在任何与仁智油服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拥有任何利益。(2)在对仁智油服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仁智油服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仁智油服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仁智油服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3、转让方之一钱忠良先生作为仁智油服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不可撤销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人/本仁智油服不利用股东地位、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与仁智油服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发行人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自承诺出具日起,本人/本仁智油服及本人/本仁智油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仁智油服的资金或其他资产;(3)尽量减少与仁智油服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仁智油服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4)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仁智油服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仁智油服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5)本人/本仁智油服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仁智油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仁智油服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4、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2015]18号公告要求,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仁智油服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仁智油服股份。

  (二)转让方对承诺的履行情况

  转让方严格履行以上各项承诺;本次转让方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仁智油服股份,未违反上述相关规定以及承诺。

  (三)受让方承诺及对转让方承诺的承继情况

  受让人西藏瀚澧承诺:

  1、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承继钱忠良于2015年7月所作出的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3、受让标的股份后,将继续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转让方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因曾经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4、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西藏瀚澧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环承诺:

  A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关联方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仁智油服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

  B本企业(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仁智油服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与仁智油服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C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仁智油服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仁智油服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西藏瀚澧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环承诺:

  A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仁智油服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仁智油服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B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关联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仁智油服《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仁智油服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C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仁智油服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仁智油服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受让方于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措施

  1、西藏瀚澧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西藏瀚澧承诺承继钱忠良于2015年7月所作出的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3、西藏瀚澧承诺受让标的股份后,将继续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转让方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因曾经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4、西藏瀚澧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六、受让方对公司下一步计划

  1、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改变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公司将继续发挥在钻井液技术服务、钻井液材料、油田环保技术服务、防腐工程技术服务、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等领域的技术优势,通过积极开拓市场、优化产品结构、强化项目管理、控制成本等措施克服国际、国内行业、地区等不利影响因素,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寻求成长机会,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如果根据公司未来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2、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针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3、对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依据法定程序向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的控股权。公司股东大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4、对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公司《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5、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以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该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7、其他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但为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风险提示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仁智油服深圳分仁智油服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因此,标的股份的过户尚需一段时间方可全部完成。

  仁智油服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详情请见本仁智油服于2015年12月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仁智油服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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