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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15-076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具体为《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以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上海泽熙増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15:00至2015年12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号会议厅
5、会议主持人:郑康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843,1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31%。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3,068,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35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2,774,4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952%;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1,072,7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按特别决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84,781,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反对1,055,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反对1,055,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按特别决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84,781,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反对1,026,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反对1,026,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5%;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公司与上海泽熙増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按特别决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84,78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反对1,054,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8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反对1,054,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 %;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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