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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 公告编码:临2015-95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5-12-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蒙发,证券代码:00061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内(2015年12月4日、7日、8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通过问询函的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经营管理层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本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内外部经营环境亦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信")参与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竞购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持有的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治基金")38.75%的股权。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15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码:临[2015-93])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收购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9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凯信与吉林森工尚未签署任何协议,此次股权受让事宜仍在磋商之中。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等人及其亲属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除上述相关事项外,没有其他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照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5002号)。2015年7月1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75] )。目前该立案稽查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有结论性意见及结果。 3、本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及其原实际控制人马雅、赵伟与自然人王纪钊之间请求变更合慧伟业公司登记纠纷案的相关信息刊登在2015年6月2日和2015年6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59]号)、《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0]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5]号)。根据本公司近期收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3)二中民(商)终字第08827号]主要内容如下:(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4、本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权益变动前)与河北久泰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相关信息刊登在2015年6月10日和2015年6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5]号)、《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6]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74]号),合慧伟业已于2015年6月19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次上诉,本次上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判决通知。 5、2015年10月28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截止2015年第三季度末,公司净利润亏损-2252.54万元,每股收益为-0.07元/股。 6、本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于2015年4月30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2015年度财务报告仍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 7、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凯信购买天治基金股权事宜尚处于协议商谈阶段,最终是否完成对标的股权的购买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标的股权的转让须经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该等批准的取得亦存在不确定性;该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问询函》及实际控制人《回复函》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827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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