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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5-78
债券代码:112139 债券简称:12北新债TitlePh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北新债”2015年付息公告

2015-1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2012年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21日支付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的利息5.78元(含税)/张。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2月18日,凡在2015年12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2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发行的2012年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2北新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39)至2015年12月18日将期满3年。根据本公司"12北新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北新债",代码为"112139"。

  3、发行总额:人民币4.8亿元

  4、债券期限:6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2015年11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12 北新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决定不上调本期公司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78%。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10日、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发布了关于"12 北新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提示性公告,并于2015 年 11月 13 日发布了《关于"12北新债"投资者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2 北新债"本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为0张,回售金额0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剩余托管数量为 480万张。

  7、票面利率及面值:本期债券的利率为5.78%,面值为100元/张。

  8、起息日:2012年12月19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8年12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2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2年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北新债"的票面利率为5.78%,每张"12北新债"(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4.6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5.202元)。

  三、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18日

  2、除息日:2015年12月21日

  3、付息日:2015年12月21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2月19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78%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2月1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北新债"持有人。凡在2015年12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2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联系人:陈曦

  电话:0991-3631208

  传真:0991-3631269

  邮政编码:830011

  (二)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2层

  联系人:焦希波、彭资源

  电话:010-85130499、85156431

  传真:010-65608440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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