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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5-79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中标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来的《中标通知书》,通知本公司被确定为G341线白银至中川至永登公路一期工程(中川至永登段)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中标价为59,693.3188万元人民币。 一、工程工期:722日历天。 二、质量标准:合格。 三、合同签订:该工程合同尚未签订。 四、业主情况: 业主名称: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55号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兰州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协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以及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 本公司与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项目概况 G341线白银至中川至永登公路一期工程(中川至永登段),起点位于皋兰县黑石川乡,顺接G341线白银至中川至永登(白银至中川段)一级公路K54+200处,途经彭家湾、大横路、石青村、甘露池、上川镇、上古山、韩家井、清水村、大涧沟、兰新铁路,终点位于永登县城,接G312线K2227+050处,路线全长约75.339Km。本项目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行车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2m。工程内容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防护、排水等工程。 本次中标年均合同金额约占本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5.13%,合同履行不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5-80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15:00至12月11日15:00。 (3)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北新路桥公司17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5,310,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5,305,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5.808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子公司股权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254,955,930 股,持股比例为 45.7462%。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80%;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80%;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股东大会同意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业财富-兴金175号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增资7.5亿元,增资资金将专项用于"福建省南平市顺邵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2.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5,257,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4%;反对4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15年11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本公司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继乾、姜黎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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