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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15-68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通知时间: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12月8日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2、表决时间:2015年12月11日 3、会议方式:通讯方式 4、出席会议情况: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通过《关于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通过《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通过《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通过《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的议案》; 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5、通过《关于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协议的议案》。 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15-69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协议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1、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公司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友好协商,在2015年9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订立补充协议。将 "第七条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标的资产处理 2、过渡期间损益归属"所述内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运营产生的收益由乙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过渡期间损益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修改为"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不含当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运营产生的收益由乙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标的资产在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为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运营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过渡期间损益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 2、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公司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友好协商,在2015年9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订立补充协议。将《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第4.2条修改为"本补充协议生效日为2016年1月1日。" 3、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署《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公司与城市管理局友好协商,在2015年9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订立补充协议。将《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第18.5条修改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4、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 经公司与城市管理局、净化公司友好协商,针对公司与城市管理局签署的《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订立此协议。"甲乙丙三方同意,2016年1月1日至交割日,因《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生效而新增的每吨增加的0.23元污水处理费由丙方承接。" 5、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协议 经公司与城市管理局、净化公司友好协商,针对公司与城市管理局签署的《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订立此协议。"甲乙丙三方同意,2016年1月1日至交割日,由丙方承接《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所述乙方之权利及义务。" 备查文件: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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