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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15-084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1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3日-12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下午15:00 至12月14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禹城高新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宗利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人,代表股份 145,629,13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438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股份 144,411,22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10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1,217,910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329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0人,代表股份 1,217,9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98%。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5年12月9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45,627,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6,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45,627,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45,627,6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律师、卿森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5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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