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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96) 2015-1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问:请问协议转让涉及的转让价格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若涉及金融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根据《金融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协议签署日为准)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除出让方为国有单位外,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价格由协议双方参照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协商确定。 问:委托别的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有些公司算“实际出席”,有些公司不算“实际出席”,请问深交所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目前,本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2)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五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现董事会”,“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3)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3.3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以上有关规定中所述“出席”,仅指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两种形式,未对“实际出席”进行定义。 问: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时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在行权期内股票停牌员工是否可以行权?在期权临近时,公司领导阻挠或指使公司证券部不作为,而导致员工无法行权,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能行权。若出现问题所述行权受阻情形,激励对象可以与上市公司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也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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