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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2-15-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于2015年11月26日批准新都酒店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已向深圳中院提交《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新都酒店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在新都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出资人组会议由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现将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

  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时,新都酒店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新都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听取了管理人工作报告和公司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审议表决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家,代表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202,918,101.31元。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参加了会议并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有财产担保债权组100%表决通过。

  2、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4家,代表债权总额440,261,307.41元。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债权人13家;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10家、超过出席会议普通债权人数的半数,代表普通债权金额368,826,117.50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83.77%、占三分之二以上。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

  新都酒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二、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

  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新都酒店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在新都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听取了公司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介绍,并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资人组会议为出资人开通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参加会议的出资人306家,代表股份133,898,8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6491%,其中现场参会的出资人9家,代表股份99,454,9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1926%;参加网络投票的出资人297家,代表股份34,443,9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4565%。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301家,代表股份133,601,587股,占出席会议的出资人代表股份的99.7780%、占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反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4家,代表股份2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出资人代表股份的0.2208%;表决弃权(在重整程序中视为不同意)的出资人1家,代表股份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出资人代表股份的0.0012%。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出资人组会议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向深圳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公司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2-15-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已于2015年9月15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公司股票已经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为亏损15,271,544.38元。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存在因《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8-08)。

  新都酒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5年10月26日上午9:30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重整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27)。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将于2015年12月14日在本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其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上午10时召开,审议表决《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下午2时30分召开,审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同时提供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方式。《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时间及操作流程见公司2015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27-04)及《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27-03)。

  201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0-1 号《决定书》,准许公司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管理人2015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法院准许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27-01)。

  2015年12月14日,新都酒店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在新都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向深圳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目前,重整的各项工作正在推进中。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已经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深圳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不会改变股票的交易状态。同时,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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