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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743 股票简称:富煌钢构 公告编号:2015-067号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和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和议案4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15:00至2015年1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群益楼407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富煌钢构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杨俊斌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78,901,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02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4,2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90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901,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2805%。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0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453%。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陈青先生列席了会议。

  5、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夏旭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鲍金桥、夏旭东。

  3、结论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9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188号

  致: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夏旭东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富煌钢构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富煌钢构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富煌钢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78,901,100股,均为截至2015年12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富煌钢构股东。富煌钢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一)《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四)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上述提案由富煌钢构第四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1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1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1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9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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