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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5-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1版)

  的全资子公司。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2015年12月8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验字[2015]4007号《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2月7日止,东海证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田林支行开立的519902013710101账户内,收到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缴入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29,999,989.0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27,999,989.08元。

  3、楚江新材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2015年12月8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验字[2015]400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2月8日止,楚江新材已收到标的资产股东、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46,511,618.00元,其中:标的资产股东以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75.00%股权出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货币资金129,999,989.08元出资,此次募集配套资金系为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股东持有的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另外25.00%股权。楚江新材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46,511,618.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4,714,992.00元。

  4、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楚江新材及交易各方原有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方式的变更。

  5、本次股份发行登记事项的办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楚江新材已于2015年12月14日办理完毕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本次发行的46,511,618股A股股份已登记至湖南顶立汇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华凌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刘刚、北京富德新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南冠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贯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丁灿、孙辉伟、深圳富德泰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霞、罗静玲、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新伟和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6、本次发行结果

  本次购买标的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34,883,712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11,627,906股。

  7、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止2015 年12月11日,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在本次标的资产过户过程中,本次交易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已经如实披露,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期间,副总裁何凡先生于 2014年 12 月 23 日辞职,辞职后其仍在公司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2015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21 次会议同意聘任陈小祝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2015年7月29日副总裁王刚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王刚先生提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01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姜纯先生、盛代华先生、王刚先生、吕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龚寿鹏先生、柳瑞清先生、许立新先生为独立董事,选举顾菁女士、陈林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于2015 年 7 月 30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林金泉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15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同意聘任盛代华先生、冯建光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聘任汤秋桂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陈小祝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2015年10月23日陈小祝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任职。

  除人员变动之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期间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的情况。

  2、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对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做出调整,免去刘刚、谭兴龙、李必争、罗印华、王道忠董事职务,选举戴煜、羊建高、姜纯、王刚、吕莹为公司董事;免去丁灿、游军、白桂明、胡高健监事职务,选举汤秋桂、富红兵、贺柱姣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做调整。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也不存在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交易双方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签署的协议包括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补偿协议书》、《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目前上述协议已经生效,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完成了顶立科技相关股权的过户事宜。交易双方相关协议无违反约定的行为。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次交易的限售期安排

  (1)顶立汇智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满12个月后开始解禁,解禁期间及解禁比例如下:

  第一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12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顶立汇智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7%。

  第二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24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顶立汇智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33%。

  第三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36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在扣除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量后,顶立汇智当年可解禁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楚江新材股份的20%。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应继续锁定,顶立汇智剩余股份小于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的,缺口部分由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承诺锁定相应的股份。待当年末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者到第4年(如2017年为当年,则2020年为第4年)上述应收账款未收回的部分由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补偿楚江新材后,解锁其余的股份。

  第四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60个月起,顶立汇智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0%,该等股份的解禁只与时间相关,不存在业绩承诺等其他条件。

  2)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量的确定方法: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以2017年12月31日为例),对于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账面应收账款,顶立科技需全部承担收回责任,并冻结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对应数量的股份,根据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分期解禁。具体计算和实施方式如下:

  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

  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

  应保障应收账款金额=顶立科技201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实际实现的累积净利润-承诺的累积净利润)

  若应保障应收账款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则无需冻结股份。

  应冻结股份数=应保障应收账款金额÷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冻结股份的解除冻结机制:

  自股份冻结之日起,楚江新材每季度末对顶立科技2017年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进行核定。

  本季度可解除锁定股份数量=应冻结股份数×(截至本季度末累积收回的 2017年末应收账款-截至上一季度末累积收回的2017年末应收账款)÷2017年末应收账款总额。

  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有未收回的2017年末应收账款,则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对楚江新材予以补偿,补偿完成后,应冻结股份全部解除锁定。

  冻结股份数量及补偿金额分摊:

  应冻结股份数及可解除锁定股份在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之间的冻结比例、解锁比例按本协议第7.2.1条第一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持股比例计算。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楚江新材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业绩承诺方增加的楚江新材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方式继续冻结股份数的计算。

  每次解禁时,应待《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实行业绩补偿,在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且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履行完毕相关年度补偿义务后,予以解禁相关股份。第一次、第二次解禁和第三次解禁如需实施股份补偿的,则当年解禁的股份合计数为:解禁比例×向补偿义务人发行的股份总数—补偿股份数。第三次解禁中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解禁方式按前述与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分期解禁的计算公式计算。

  (2)汇德投资和汇能投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满12个月后开始解禁,解禁期间及解禁比例如下:

  第一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12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7%。

  第二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24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33%。

  第三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36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在扣除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中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应继续锁定的数量后,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楚江新材股份的40%。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应继续锁定,待当年末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者到第4年(如2017年为当年,则2020年为第4年)上述应收账款未收回的部分由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补偿楚江新材后,解锁其余的股份。

  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中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应锁定的股份数量=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量-顶立汇智已锁定的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量。

  (3)除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外,其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楚江新材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4)楚江新材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全部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未来业绩承诺及补偿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方对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如下:

  (1)业绩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当年起的三个会计年度(如本次交易在2015 年度完成,则为2015 年、2016年及2017 年,以此类推)。

  业绩承诺方承诺,顶立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评估报告》确定的相应年度的净利润预测值,同时应不低于以下标准:2015年4000万元净利润、2016年5000万元净利润、2017年6000万元净利润。

  根据《评估报告》,顶立科技每年的盈利预测数据以及承诺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因《评估报告》的预测净利润低于2015年4000万元净利润、2016年5000万元净利润、2017年6000万元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2015年、2016年、2017年承诺净利润应分别为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若业绩承诺期顺延至2018年以后,则以《评估报告》确定的相应年度净利润预测值为准。

  如在业绩承诺期内,顶立科技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第一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顶立汇智、汇能投资、汇德投资将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补偿的方式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如第一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根据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仍不足以补偿,由第二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华菱津杉、富德投资、冠西投资、刘刚、贯丰投资、丁灿、孙辉伟、富德泰懋、吴霞、罗静玲、罗新伟自行选择以现金或股份的方式进行补偿。

  (2)业绩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当年的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1、第一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顶立汇智、汇能投资、汇德投资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对价的金额占前述各方所取得的对价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先以现金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补偿的方式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具体如下:

  ■

  ①第一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先以现金进行补偿。

  ②第一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以现金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以本次交易获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本次交易获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第一顺位补偿义务人以其他途径获取的楚江新材股份进行补偿。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现金已补偿部分)÷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楚江新材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楚江新材在业绩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第一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顶立汇智、汇能投资、汇德投资在在业绩承诺期内互为连带责任。

  2、第二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华菱津杉、富德投资、冠西投资、刘刚、贯丰投资、丁灿、孙辉伟、富德泰懋、吴霞、罗静玲、罗新伟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对价的金额占前述各方所取得的对价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并自行选择以现金或股份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

  注:科技风投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

  第二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第一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已补偿金额。

  第二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可选择全部以现金方式、全部以股份方式或以现金加股份方式进行补偿。第二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确定以现金方式补偿的数额后,第二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第二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第二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第二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现金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楚江新材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楚江新材在业绩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楚江新材向需履行补偿义务的各业绩承诺方均以1 元总价回购。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无论如何,业绩承诺方向楚江新材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办理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上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七、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楚江新材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顶立科技100%股权,本次重组新增发行的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风险和障碍;同意推荐楚江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2、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楚江新材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及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楚江新材已完成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及相关验资事宜的办理;楚江新材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均得到切实履行或尚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已获得批准,本次发行新增46,511,618股股份已于2015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公司股票价格在2015年12月23日不除权,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为: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从本次交易取得股票的限售期

  1)顶立汇智承诺:

  ①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满12个月后开始解禁,解禁期间及解禁比例如下:

  第一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12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顶立汇智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7%。

  第二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24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顶立汇智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33%。

  第三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36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在扣除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量后,顶立汇智当年可解禁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楚江新材股份的20%。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应继续锁定,顶立汇智剩余股份小于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的,缺口部分由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承诺锁定相应的股份。待当年末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者到第4年(如2017年为当年,则2020年为第4年)上述应收账款未收回的部分由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补偿楚江新材后,解锁其余的股份。

  第四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60个月起,顶立汇智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0%,该等股份的解禁只与时间相关,不存在业绩承诺等其他条件。

  ②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量的确定方法: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以2017年12月31日为例),对于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账面应收账款,顶立科技需全部承担收回责任,并冻结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对应数量的股份,根据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分期解禁。具体计算和实施方式如下:

  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

  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

  应保障应收账款金额=顶立科技201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实际实现的累积净利润-承诺的累积净利润)

  若应保障应收账款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则无需冻结股份。

  应冻结股份数=应保障应收账款金额÷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冻结股份的解除冻结机制:

  自股份冻结之日起,楚江新材每季度末对顶立科技2017年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进行核定。

  本季度可解除锁定股份数量=应冻结股份数×(截至本季度末累积收回的 2017年末应收账款-截至上一季度末累积收回的2017年末应收账款)÷2017年末应收账款总额。

  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有未收回的2017年末应收账款,则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对楚江新材予以补偿,补偿完成后,应冻结股份全部解除锁定。

  冻结股份数量及补偿金额分摊:

  应冻结股份数及可解除锁定股份在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之间的冻结比例、解锁比例按本协议第7.2.1条第一顺位业绩补偿义务人持股比例计算。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楚江新材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业绩承诺方增加的楚江新材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方式继续冻结股份数的计算。

  每次解禁时,应待《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实行业绩补偿,在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且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履行完毕相关年度补偿义务后,予以解禁相关股份。第一次、第二次解禁和第三次解禁如需实施股份补偿的,则当年解禁的股份合计数为:解禁比例×向补偿义务人发行的股份总数—补偿股份数。第三次解禁中应收账款的补偿义务人解禁方式按前述与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分期解禁的计算公式计算。

  2)汇德投资和汇能投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满12个月后开始解禁,解禁期间及解禁比例如下:

  第一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12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7%。

  第二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24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预计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33%。

  第三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36个月且前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起;在扣除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中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应继续锁定的数量后,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当年可解禁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楚江新材股份的40%。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应继续锁定,待当年末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者到第4年(如2017年为当年,则2020年为第4年)上述应收账款未收回的部分由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补偿楚江新材后,解锁其余的股份。

  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中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应锁定的股份数量=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量-顶立汇智已锁定的顶立科技当年末应收账款对应的股份数量。

  3)除顶立汇智、汇能投资和汇德投资外,其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楚江新材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2)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从本次交易取得股票的限售期

  楚江新材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全部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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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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