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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5-10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 15:00--2015年12月21日15: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2,12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9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1,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 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8,650,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1,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5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52,122,87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 反对359,3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 弃权968,1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4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1.77%; 反对359,3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5%; 弃权968,1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88%。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5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50,795,3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 反对333,5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 弃权993,9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4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1.77%; 反对333,5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1%; 弃权993,9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8.62%。 (三)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5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50,795,3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 反对333,5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 弃权993,9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4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1.77%; 反对333,5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1%; 弃权993,9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8.62%。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5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50,795,3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 反对292,6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 弃权1,034,8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4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1.77%; 反对292,6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3%; 弃权1,034,8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9.8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鸣、于野;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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