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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5-107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被告")就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以下合称"原告")诉本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诉本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146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案情
原告称本公司(被告)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剥夺股东法定权利的董事会决议,原告认为案涉决议内容违法,直接侵害股东法定权利,依法应属无效决议。
(二)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
2、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三、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因本案尚未审理,本公司目前无法预计该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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