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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71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1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12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议案》。 原306名激励对象中,有3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06名变更为274名。 议案内容请见《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公告》,刊登在2015年12月22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因董事郑玲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事潘峰为激励对象潘景华的近亲属,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以2015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274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议案内容请见《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刊登在2015年12月22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因董事郑玲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事潘峰为激励对象潘景华的近亲属,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决议,决定以2015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274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通过本次股权激励,公司总股本将由51,562.5万股增加至53,562.5万股,特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6年1月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内容请见《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15年12月22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72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11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进行。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全先生主持,监事王毅刚先生、杨辉先生亲自出席了会议。 5、本次监事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议案》。 原306名激励对象中,有3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06名变更为274名。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其本次应获授的权益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同意以2015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274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73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5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或专业报告。 2、201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5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进行调整的情况 原306名激励对象中,有3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06名变更为274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274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2,000万股。 根据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认为: 1、惠博普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2、惠博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3、惠博普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4、惠博普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不存在《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 2、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 3、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7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7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 4、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09元; 5、解锁时间安排: 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以上,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5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或专业报告。 2、201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5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5年12月21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调整计划的说明 原306名激励对象中,有3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06名变更为274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274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2,000万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根据《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定具体授予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本次权益授予日为2015年12月21日; 2、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7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1,562.5万股的3.88%,分配明细如下: ■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09元/股。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未有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的核实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其本次应获授的权益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同意以2015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274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调整后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274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认为: 1、惠博普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2、惠博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3、惠博普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4、惠博普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不存在《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21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15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股份支付费用以会计师最终确认为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 2、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 3、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75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6年1月6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的具体事项拟安排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集人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5日下午15:00至1月6日下午15:00。 7、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 8、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30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议程安排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以上第1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通过,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12月22日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有: 1、截至2015年12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会议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 2、登记时间:2016年1月4日(9:00-11:00、13:30-16: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 信函登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邮编:100088。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54;投票简称:“惠博投票”。 2、投票时间:2016年1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委托价格与议案序号对照关系如下: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股东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5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月6日下午15:00。 (三)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现场投票,以第一次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媛媛、丁显瑶 联系电话:010-82809807 联系传真:010-82809807-81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88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授权委托书式样 授权委托书 致: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54)的股东,兹授权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出席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上代表本人持有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以下投票指示进行投票: ■ 注: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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