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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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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银实业和第二大股东宝山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力合创赢、力合华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财政部《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财金函[2012]28号),中银实业应按照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10%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划转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中银实业的禁售期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东方资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暂停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在公司实施股价稳定预案过程中,若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暂停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中银实业、第二大股东宝山鑫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按下列1-4项顺序依次循环实施:

  1、控股股东中银实业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中银实业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中银实业承诺,中银实业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增持过程中,若未出现暂停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中银实业一直增持公司股票直至总股本的2%为止,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第二大股东宝山鑫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在中银实业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总股本的2%,公司予以公告以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宝山鑫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宝山鑫承诺,宝山鑫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增持过程中,若未出现暂停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宝山鑫一直增持公司股票直至总股本的2%为止,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宝山鑫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总股本的2%,在公司予以公告以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每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少于10,000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对于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公司回购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且在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后,若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承诺增持公司股票完毕,在公司予以公告以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公司启动回购股票预案。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在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银实业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公司将根据国企改革要求,部分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扣除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股份,下同)。

  1、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20%。

  4、减持期限: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减持完毕。

  (二)股东宝山鑫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两年内,本公司无减持意向,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股份)。

  (三)股东力合创赢、力合华富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减持价格不低于银宝山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80%,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银宝山新全部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首次减持银宝山新股票或持有银宝山新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拟减持所持的银宝山新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事实经过有权部门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及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计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本承诺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本公司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具体回购方案,自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回购义务。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后依法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损失及因向本公司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银实业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事实经过有权部门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及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计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损失及因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东方资产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损失及因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五)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评估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任一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自公司违约之日起不得在证券市场进行再融资;

  3、本公司同意依法处置相关财产,用于履行股份回购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中银实业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任一公开承诺(包括“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关于发行人租赁厂房承担损失的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在承诺期间,若本公司违背承诺减持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3、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期间应获得的发行人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4、本公司同意依法处置本公司相关财产(包括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用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或增持发行人股份以及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东方资产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本公司同意依法处置本公司相关财产,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股东宝山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任一公开承诺(包括“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关于发行人租赁厂房承担损失的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在承诺期间,若本公司违背承诺减持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3、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期间应获得的发行人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4、本公司同意依法处置本公司相关财产(包括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用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东力合创赢、力合华富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银宝山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银宝山新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在承诺期间,若本合伙企业/本公司违背承诺减持所持有的银宝山新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银宝山新所有。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承诺人未能履行任一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承诺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承诺人履行完公开承诺为止,未领取的薪酬归公司所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承诺人同意依法处置其相关财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以及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353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3,17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数量为317.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2,860.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发行价格为10.7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53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银宝山新”,股票代码“002786”;其中本次发行的3,178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12月23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12月23日

  3、股票简称:银宝山新

  4、股票代码:00278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708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178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178万股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SILVER BASIS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9,530万元(发行前),12,708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刘金柱

  5、成立日期:2000年10月27日

  6、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建兴路5号

  7、经营范围:大型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精密结构件成型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企业

  9、电话:0755-27642925传真:0755-27642925

  10、互联网地址:http://www. basismold.com

  11、电子邮箱:public@basismold.com

  12、董事会秘书:李凌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中银实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为10310791-9,本次发行后,中银实业持有公司4,542.20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35.74%。中银实业成立于1992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7,285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金柱,注册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303-1室,主营业务:租赁、项目投资、国际贸易、简单加工及相关咨询服务。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银实业的总资产为298,022.36万元、净资产为88,140.33万元,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8,852.17万元。

  2、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东方资产,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1092545-4。东方资产是财政部独资设立的金融企业,成立于1999年10月27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亿元,法定代表人:张子艾,注册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主要业务: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等。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东方资产的总资产为19,120,625.23万元、净资产为2,858,274.12万元,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91,632.1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53,015人,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178万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317.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860.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10.72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653,22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209,000.75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953.47倍,超过150倍。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2,055.44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422.70倍。本次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4,068.16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5年12月18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1280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合计4,130.52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

  2、每股发行费用:1.3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937.64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7.22元。(按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0.48元。(以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已经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其出具了大华审字[2015]005870号审计报告,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15年1-9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5]004023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变动情况,均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2015年12月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况;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上市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高涛

  3、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 层

  4、电话:0755-82026556

  5、传真:0755-82026568

  6、保荐代表人:杨德学、郑佑长

  7、联系人:屈正垚、甘丽、王会淑、向伟

  二、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贵所上市的条件。中国中投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建兴路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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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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