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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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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5-临093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30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就相关问题作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现将上述书面说明和解释予以公开披露,详见公司2015年12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5-临094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和采取措施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调整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260.8600万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假设按照发行上限8,260.8600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量为106,395.2600万股,股本总数将增加8.42%,公司的股东权益也相应增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与净资产总额将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效益实现需要一定周期,如果未来公司业绩增长不如预期,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在不考虑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产生效益的情况下,根据下述假设条件,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1.假设2015年12月底完成本次发行,发行的股份数量为上限发行量,即8,260.8600股,发行价格为23.00元/股,募集资金为1,899,997,800.00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影响);

  2.假设公司2015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73,985,057元(根据2015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0,488,793元年化后计算),假设2016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5年持平,假设2016年实施的分红金额和分红日期与2015年实施的一致,不考虑2016年实施送转股影响;

  3.不考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波动趋势不可预测性对期末净资产的影响;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其他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注:

  (1)上述测算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的使用效益;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和发行完成时间等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在预测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2)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期初股份总数+(报告期因发行新股增加股份数×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12);

  (3)本次发行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当期分红减少额×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发行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当期分红减少额×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未来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

  三、公司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公司股本数量将较发行前有较大扩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及每股净资产水平也将大幅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司的即期收益仍然可能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努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重视和积极回报股东等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在战略目标方面,公司将坚持“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以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为支撑,以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推进实现“综合包装解决方案提供商”的战略目标。公司在品牌管理和产业孵化、包装设计、制造和灌装协同、智能包装四大领域锐意开拓,形成公司新的业务版图和协同式发展的良性格局,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在市场开拓方面,以坚持“综合包装解决方案提供商”战略定位为指引,在保持和深化与核心饮料罐客户合作关系的同时,拓展和培育其他三片饮料罐客户;积极扩大与二片罐客户合作规模,推进产业布局;拓展新项目新客户,充分运用技术优势,完善公司食品罐业务结构;通过灌装与金属包装业务的协同发展,提升整体盈利水平。在公司传统的三片罐、二片罐业务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增加了饮料灌装业务、包装设计业务、智能包装等新业务形态,对公司的管控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司将在组织架构、管控制度流程方面做出优化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管控需求。

  在并购重组方面,国际包装行业基本属于成熟行业,并购整合成为单体企业战略变革和业绩成长的主要动力,国内包装行业尽管市场空间巨大,但阶段性投资偏大和价格战造成的不良市场秩序使得许多公司陷入亏损或微利经营的困局。从中长期来看,国内包装行业的整合存在客观需求,作为金属包装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将积极把握机会,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择机实施并购整合,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

  在人才引进方面,公司将继续引进战略型专业化高端人才,通过“金子计划”招募优秀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优化公司人才结构。从基层干部开始储备人才,通过“后备人才盘点”及有针对性的落实培养措施完善公司的内部人才培养机制,实现“内部造血”。在激励机制建设方面,公司将继续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激发组织活力。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效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账后,将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缓解业务扩张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压力。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服务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3.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度)》,并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 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5-临095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10月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公司申请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15230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根据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应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监管措施的情况

  1.监管关注事项

  2015年6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马斌云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92号):

  2015年4月29日,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15年一季报,马斌云的配偶孟英在公司一季报披露前30日内,2015年4月8日和4月9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6,300股,交易金额为590,83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2.整改情况

  公司认真查找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北京证监局监管谈话所提出的问题,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认真学习,针对相关问题逐条进行了检查和讨论,并制定了相应落实措施,进行认真整改。

  (1)加强执行公司内部相关管理细则

  整改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监高及其相关人员、相关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解读,加强认识,严格执行。在董事长的指导下,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组织落实《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及员工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细则》的制定。该细则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完善了公司的内部规范运作制度体系,严格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尤其强调前述人员买卖计划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2)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整改情况: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公司监事孙亚莉、马斌云均于2015年6月18日参加了2015年北京辖区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作为董监高人员的责任感和履职水平,为公司持续规范运作奠定思想基础。

  同时,公司也形成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学习、交流机制,定期对相关政策与规定进行内部培训。公司将加强对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学习培训工作,每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到熟悉规则,自觉自律、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提供日常的咨询服务。

  董事长高度重视此次整改,严格督促各项计划有序有效实施。就《监管函》关注事项,多次对董监高人员强调和要求,要加深对董监高及近亲属买卖股票、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的进一步认识。

  公司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调查、核实以及整改,并将以此为契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细化制度流程,加强执行力度;完善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的效率和水平,实现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5-临096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的

  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30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一)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系本公司的关联方。管理团队设立的合伙企业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由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共同出资设立。除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和管理团队设立的上述合伙企业以外,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二)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系公司发展过程中正常的投资行为,均已经制定了合理的资金计划,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为前提;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严格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将设立专项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管理团队设立的合伙企业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原为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周云杰之子。除管理团队设立的上述合伙企业以外,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二)本公司作为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2014年12月23日)至本承诺出具日,不存在减持奥瑞金股份行为。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奥瑞金股份,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奥瑞金所有。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作为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2014年12月23日)至本承诺出具日,不存在减持奥瑞金股份行为。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奥瑞金股份,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奥瑞金所有。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先生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人控制的企业,管理团队设立的合伙企业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原为本人之子。除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和管理团队设立的上述合伙企业以外,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四、认购对象、认购对象委托人(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一)本次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1.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公司,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企业与包括本企业股东、债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①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②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③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④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⑤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⑦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①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股东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 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合伙企业,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企业与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①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②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③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④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⑤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⑦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①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持有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4)本企业及主要合伙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3. 嘉华优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合伙企业,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企业与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①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②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③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④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⑤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⑦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①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持有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4)本企业及主要合伙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4.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九泰基金-泰增战略7号资产管理计划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公司拟以管理的九泰基金-泰增战略7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特此承诺并保证:

  (1)本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公司,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需的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公司保证本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公司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公司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公司合法管理的资金,且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资产管理计划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公司与任何第三方就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公司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公司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公司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公司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②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③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内容相符;

  ④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⑤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⑥本公司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①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导致本公司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4)本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5.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公司拟以管理的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本承诺函签署时、本公司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公司,拟以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权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奥瑞金签署相关协议。

  (2)本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公司保证本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以及本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公司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公司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公司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公司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公司合法管理的资金,不涉及结构化安排。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公司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的情形。

  (8)资产管理计划享有奥瑞金本次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公司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公司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公司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公司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②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③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④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

  ⑤保证所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保证所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12)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①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

  (14)本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6.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公司,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企业与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①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②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③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④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

  ⑤保证所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保证所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⑥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持有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持有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3)本企业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具体中介机构名称及签字人员姓名请参见附件)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14)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企业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7. 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合伙企业,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的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奥瑞金关联方因作为本企业合伙人所缴纳对本企业出资外,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企业与包括本企业合伙人、债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①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②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③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④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⑤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⑦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①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4)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二)本次认购对象的委托人(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民加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企业认购的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企业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本企业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企业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企业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企业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企业将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将本企业用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资金缴付至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内。

  (6)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下称“锁定期”)不得转让。在前述锁定期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7)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达孜县昆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桂铁九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本企业认购的九泰基金-泰增战略7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企业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企业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不会导致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企业将依据与资产管理计划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将本企业用于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认购资金(达孜县昆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计:贰亿壹仟贰佰万元整人民币;北京桂铁九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叁仟万元整人民币)缴付至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内。若因本机构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从而导致本计划不能按时足额向奥瑞金出资而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承担赔偿本计划资产管理人或本计划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的责任。

  (6)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持有的产品份额。

  (7)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企业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奥瑞金。

  (8)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周原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系奥瑞金副董事长、奥瑞金实际控制人周云杰之子。本人参与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除本人以外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奥瑞金。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沈陶(董事、高管)、王冬(董事、高管)、高树军(高管)、陈玉飞(高管)、吴多全(高管)、陈中革(监事)、马斌云(监事)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除本人以外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奥瑞金。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章良德、陈颖、张文彬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系奥瑞金骨干人员。本人参与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北京红麒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奥瑞金。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华彬加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企业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企业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不会导致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6)合伙企业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企业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华彬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公司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公司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不会导致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公司将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6)合伙企业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公司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嘉华优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加华裕丰(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嘉华优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企业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企业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不会导致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6)合伙企业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企业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嘉华优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蔚然(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华锦添(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宋向前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嘉华优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本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本企业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本企业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人/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不会导致本人/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人/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6)合伙企业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本企业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的承诺函;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承诺函;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4.认购对象、认购对象委托人(合伙人)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5-临097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

  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19日发出,于2015年12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大厦15层会议室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周云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确定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并结合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项目进展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现进一步确定该项目以下事宜:

  1.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采取一次发行的发行安排。

  2.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10.5亿元用于湖北咸宁新型二片罐项目,3亿元用于湖北咸宁饮料灌装项目,剩余部分偿还银行贷款。

  3.上市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4.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高效、有序进行,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王冬具体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还本付息安排、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明细、其他发行具体条款及因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而需做出的必要调整或修改等。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9,反对票数:0,弃权票数:0。

  (二)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与苏州华源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张月红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反对票数:0,弃权票数:0。

  《关于调整与苏州华源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 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5-临098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

  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19日发出,于2015年12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大厦15层会议室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中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 《关于确定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并结合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项目进展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现进一步确定该项目以下事宜:

  1.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采取一次发行的发行安排。

  2.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10.5亿元用于湖北咸宁新型二片罐项目,3亿元用于湖北咸宁饮料灌装项目,剩余部分偿还银行贷款。

  3.上市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4.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高效、有序进行,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王冬具体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还本付息安排、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明细、其他发行具体条款及因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而需做出的必要调整或修改等。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与苏州华源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交易事项,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关于调整与苏州华源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三、备查文件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5-临099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与苏州华源2015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苏州华源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公司拟调整2015年度与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源”)发生的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2015年度公司向苏州华源采购原材料、接受劳务的交易总金额由人民币6,135万元调增至不超过人民币9,135万元。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拟与关联方苏州华源发生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类交易,金额预计为人民币6,135万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根据公司2015年度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需要,公司向苏州华源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金额与年初预计金额将发生差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苏州华源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2015年度公司向苏州华源采购原材料、接受劳务的交易总金额由人民币6,135万元调增至不超过人民币9,135万元,关联董事张月红回避表决。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本议案审议权限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类别与金额

  本次对公司2015年度调整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

  (三)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金额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向苏州华源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累计发生额为人民币4,771万元;公司向苏州华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累计发生额为人民币826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56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炳兴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乌公路东侧

  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罐、回收废马口铁、铝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

  本公司独立董事张月红在苏州华源担任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与苏州华源构成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企业系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经营往来。交易双方遵守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苏州华源的业务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交易并结算。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是公司的市场选择行为,以购销活动为主,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部交易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的市场化行为,交易价格公允,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调整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慎审核,认为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交易事项,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奥瑞金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苏州华源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交易事项,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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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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