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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贵糖股份 证券代码:000833 公告编号:2015-096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出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按规定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但昭学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4日(星期四)至2015年12月25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15:00 至2015年12月2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9:30 至11:30,13:00 至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贵港市幸福路100号本公司办公大楼;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有关事项经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5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3人,代表股份409,32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23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75,919,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24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33,403,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9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43,210,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6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806,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6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33,403,53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975%。
(2)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8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8%;反对46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2,74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79%;反对4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1-11月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2015年12月、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09,261,113股)、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81,051,861股)、广西广业粤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75,800,000股)、陈健(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240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39,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98.9178%;反对46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1.08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739,48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78%;反对46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永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8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8%;反对46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2,74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79%;反对4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岳秋莎、梁定君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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